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17號),民間借貸利率以合同成立時一年期LPR的4倍為保護上限。2022年1月20日,央行將一年期LPR(貸款市場報價利率)降至3.7%,深圳經濟案律師即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從15.4%降至14.8%。
案例分析:
2022年1月25日,王某拿了一張貸款金額為1.3萬元的借據,稱2018年10月24日,郭某以急需資金為由向王某借款1萬元。雙方同意貸款月利率為2.5%,貸款期限為1年。在此期間,利息共計3000元,因此郭向王出具了1.3萬元的借據。貸款到期后,王多次催促郭分兩次支付5000元利息(利息支付至2020年6月24日)。然而,2020年6月24日之后,貸款本金為1萬元和利息尚未償還。王申請仲裁并要求裁決:郭立即返還貸款本金1萬元,支付利息3000元。
仲裁庭調解解釋:深圳經濟案律師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年6月24日后的利息計算如下:2020年6月24日至2020年8月19日:2020年6月24日至2020年8月19日,共1個月零25天,當時民間借貸利息保護上限為1000*2%*1.83=366元。2020年8月20日至2022年1月25日,共計17個月零5天。
經仲裁委員會調解,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被申請人郭某在調解生效后返還申請人王某1萬元貸款本金,支付利息2483.6元。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17)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貸款人要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但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的除外。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2020年8月20日后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案件,借貸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前,當事人要求適用自合同成立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司法解釋計算,由人民法院支持;2020年8月20日至貸款返還之日的利息部分,適用起訴時本規定的利率保護標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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