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農村地域,有的能力建房,有房能力舉行農業出產舉止,宅基地對村民的重要性可想而知。作為和村民聯系關系最慎密地設置裝備擺設用地,無論是往年8月26日最新批改的《土地管理法》,還是隨后農業農村部制定的《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農業農村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都對農村宅基地問題作出新的修訂和規定,以最大化地保障農民權益。對于農村宅基地問題,常常有當事人打電話征詢,本文中深圳動遷咨詢網就大家關注度較高的幾個問題進行解答,希望能對農民朋友們有所幫助。
一、在本村有房,又承繼了此外一處屋子,違反“一戶一宅”規定嗎?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劃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領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跨越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定的規范。”這是“一戶一宅”的法律依據。
要明確的是,宅基地歸農村集體經濟構造所有,弗成承繼。然則依據《繼承法》的劃定,繼承人能夠承繼該處宅基地上的屋宇,并且根據“地隨房走”的原則,繼承人在繼承房屋時,也同時取得了該房屋下宅基地的使用權。
依據2011年《河山資源部、中心農村事情向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農業部對于農村集體土地確權掛號發證的多少看法》的劃定,如果因繼承房屋占用農村宅基地的,可按規定登記發證,并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注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
是以,如果您以前在本村領有一處屋子,當初又承繼了另外一處屋子,形成了“一戶多宅”的情形,按法律規定是可以進行確權登記的。同理,在遇到征收時,您也可以獲得相應的補償。
二、征收時,“一戶多宅”能夠選兩處宅基地嗎?
實踐中“一戶多宅”盡管存在,然則其普遍是由汗青原因、繼承等原因形成的。
在征收時抉擇宅基地賠償,賠償宅基地的進程也是宅基地重新調配的進程,在這類情況下,理應遵守現有法律“一戶一宅”的規定,如果您被征收兩處宅基地,不能被補償兩處宅基地。
無非,關于征收時抉擇遷建布置的賠償體式格局,應當賠償幾處宅基地,應當賠償多大面積的宅基地,法律、行政法規并未細化規定,主要依靠當地征收部門在法律、行政法規的框架下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或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加以細化規定。
三、傳聞新《土地管理法》劃定宅基地可以買賣,是真的嗎?
新《土地管理法》劃定,在吻合必定前提的情況下,土地所有權人能夠經由過程出讓、出租等方式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農業農村部在隨后制訂的《中心農村事情向導小組辦公室 農業農村部對于進一步增強農村宅基地治理的關照》中劃定,宅基地和室廬,能夠經由過程自立經營、合作經營、委托經營等方式,發展農家樂、民宿、鄉村旅游等。城鎮居民、工商資本等租賃農房居住或開展經營時,需要簽訂合同,且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農村村民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可以向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農戶轉讓宅基地。
以來是,宅基地在吻合必定前提的情況下是可以入市的,但并非一定允許買賣。
以上是比來大家比擬存眷的對于宅基地的三個問題,因為宅基地汗青沿革比擬長遠,在實踐中宅基地的處置體式格局又五花八門,很多當事人遇到宅基地的問題時都是一頭霧水,不知從何入手,深圳動遷咨詢網建議各位在遇到關于宅基地方面的問題時,及時咨詢專業律師,以更好地保障您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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