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開條例的制定,出發點是要加速政府的信息公開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向政府獲得其應當獲得的信息,并希望通過信息公開促進政府依法執政,推進法治政府的建設。下面鹽田區律師對此進行了詳細解讀,歡迎閱讀。
信息公開條例規定了行政機關主動進行信息公開及依申請進行公開兩種方式。對于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反映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信息均是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的內容;除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此屬依申請公開。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這就以明文規定的形式確立了信息公開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
信息公開條例實施以來,在實踐中也產生過各種各樣的問題與爭議,包括行政機關不履行公開職責、違法答復等爭議,這些爭議主要體現在依申請公開方面,集中表現為如下幾類:
其一、行政機關對于申請人之申請置之不理,超過法定期限不進行公開。現實中,在申請人依法向行政機關提起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而行政機關卻在法定期限內不理不睬,置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于不顧,行政機關的這種拒絕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復的行為已構成行政不作為,侵犯了申請人的知情權。
其二、行政機關以其他行政機關代為答復而變相不履行公開責任。實踐中,經常見到相關行政機關在答辯中稱其他機關已經答復,本機關無需再答復的辯解,這樣的辯解同樣是在回避其自身責任。
其三、行政機關以申請人所要求的信息不存在為由不履行信息公開職責。這是行政機關最貫用的手法。行政機關認為沒有申請人要求的信息就不需要進行答復,這是對信息公開條例最錯誤的認識。
其四、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期限內要求申請人提供無關的補充材料,以增加申請人的義務來達到不公開的目的。越來越多的案件出現,行政機關要求申請額外提供補充材料,課以更重的責任,使得申請人陷入無法提供材料的局面,更有甚者,針對同一申請人的同一份政府信息公開申請連續多次要求補正。
其五、行政機關以其不具有相應職權為由不履行公開職責。這類不公開的理由也屢見不鮮,其實很多情況下都是行政機關以掩耳盜鈴式不履行公開職責的違法行為。
其六、行政機關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申請人要求的內容情形也比比皆是。行政機關不公開自有其不公開的一套理由,但如果公開的內容避重就輕,不完整、不全面公開,當然也就不符合申請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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