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紹
2021年8月1日,趙在A商場看中了一臺價值1000元的掃地機器人,想買。雙方同意:1。趙支付全部價款的70%是700元,剩余的300元將在3天試用期屆滿后確認掃地機器人沒有質量問題,然后再支付;2.如果趙未按約定支付剩余價款,則在催告后2天內未支付。商場有權取回掃地機器人,但需要將趙支付的70%價格退還給趙。同時,趙需要支付標的物試用期間的使用費(每天10元);3.如有爭議,可向當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趙當天把掃地機器人帶回家。三天試用期屆滿后,趙沒有支付剩余的300元,也沒有將掃地機器人退還給商場。2021年9月1日,當商場工作人員催告失敗時,他向本會申請調解,希望能拿回掃地機器人。同時,趙應該支付掃地機器人的使用費。
案例分析
在審判中,趙表示,他在購買清掃機器人回家后嘗試了一次,效果沒有達到預期,但沒有發現嚴重的質量問題,準備第二天返回購物中心,但由于緊急任務,清掃機器人沒有按照協議返回,現在希望雙方能調解解決這個問題。仲裁庭認為,深圳市鹽田律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42條,雙方同意賣方保留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在標的物所有權轉讓前,買方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賣方損害的,賣方有權收回標的物:(1)未按約定支付價款,在合理期限內未支付;(2)未按約定完成具體條件;(3)出售標的物、質量或其他不當處罰。賣方可與買方協商取回標的物;協商不成的,可參照實施擔保物權程序的規定。在本案中,趙在試用期屆滿后未支付剩余300元的價格,但在催促后仍未支付。商場可以取回標的物清掃機器人,但之前支付的700元應退還給趙;至于試用期間的使用費,由于趙只使用了一次,沒有損壞清掃機器人,雙方達成和解。趙需要向商場支付3天的使用費30元。
律師提醒
深圳市鹽田律師說試用銷售是指賣方與買方同意,在銷售合同成立時,賣方將標的物交付給買方進行測試或測試。如果買方在試用期內承認該銷售,則在承認該銷售合同時生效的特殊銷售。應注意銷售合同附有效條件,在買方承認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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