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目前的情況下,刑法意義上的賣淫不能局限于性行為。深圳刑事辯護律師了解到在刑法意義上,進入性行為如肛交、口交等。應當依法認定為賣淫。
背景和起草過程。
司法實踐中發覺,各地在審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引入賣淫刑事案件時,存有許多適用法律不統一的難題。最高人民法院一度受理了許多高級法院對該類案件的請示,在調研工作中也發覺了許多該類案件的難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曾于1992年12月11日發布了《關于開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策>的幾個難題的解答》(下稱《解答》),但該解答所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策》(下稱《決策》)有關刑事責任的規定早已被現行刑法所吸收,并且刑事法律與《決策》相比,在罪刑規定層面有很大的轉變,因而,《解答》在司法實踐活動中不可以處理許多難題。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經過司法解釋清理,宣布廢止《解答》。因而,務必對處理此類案子的法律適用難題開展統一,規范。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經過討論,決定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判組織、強迫、誘惑、包容、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進行審判。刑事審判主管部門第四法院成立了起草小組,起草了征求意見稿,并進行了廣泛的調查,征求了全國各地高級人民法院的意見。他們先后前往江蘇、四川、廣東、河北、海南、浙江、廣西等地,舉辦了高等法院和一些中國基層法院同志參加的研究研討會。2015年8月29日,刑法修正案(九)發布實施,對解釋草案中涉及的組織、強迫賣淫罪、協助組織賣淫罪等進行了修改。自那時以來,起草小組根據刑法修正案(九)的有關規定修訂了司法解釋草案,并多次與公安部公安部、部分省公安部、部分市縣公安部門負責人進行討論,對解釋草案進行了充分討論。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律工作委員會的主持下,召開了專家論證會,并與有關部委召開了協調會,充分協商解釋草案中的相關問題,最終決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共同發布解釋草案。2017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年5月8日討論了解釋草案,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于2017年7月4日討論了解釋草案。解釋從2017年7月25日開始實施。
對賣淫義上的賣淫概念。
至于如何理解賣淫這個詞在刑法意義上,理論界存在一定的爭議,司法實踐中存在較大的爭議。相對一致的理解主要包括:(1)在傳統意義上提供性交易服務和收集財產的行為應被視為賣淫。(2)男性也可以提供賣淫服務。隨著社會的發展和變化,男性也與未指定的女性發生性關系,以獲取物質利益。這種現象被理解為賣淫,已經得到了立法和司法的肯定。1979年刑法第140條規定:強迫婦女賣淫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69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誘使、允許婦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沒收財產。《決定》將強迫女性賣淫細化為組織(他人)賣淫、強迫(他人)賣淫等罪行細化為強迫(他人)賣淫等罪行細化為強迫(他人)賣淫等罪行細化為強迫(他人)賣淫等罪行細化為強迫(他人)賣淫等罪行細化為強迫(他人)賣淫等罪行細化為強迫(他人)賣淫等罪行細化為強迫(他人)賣淫等罪行的引誘、容留、容留,引誘、容留,引誘、容留,引誘、容留,引誘,引誘,引誘,引誘,引誘,引誘,引誘僅是傳統賣淫觀念的突破,也可以得到大眾的認可,在男性可以賣淫、女性可以賣淫的現實及法律規定下,肛交、口交顯然是同性賣淫的主要方式,而異性賣淫也可以采取肛交、口交的方式。三者的共性是一方生殖器進入另一方體內,都屬于進入性活動。而且,從傳播性病的角度來看,這三種方式,都能引起性傳播。
最有爭議的是提供手淫和其他非入門入門但接觸的色情服務是否可以被認定為刑法意義上的賣淫?在這方面,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理解,學術界的爭議也不小。經過廣泛的研究、充分的論證和談判,起草小組未能達成共識。然而,公安部曾于2001年2月18日發布了《關于同性以金錢為媒介的性行為定性處理問題的批復》[2001]4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禁止賣淫嫖娼的決定》的規定,不特定的異性或同性以金錢、財產為媒介發生不正當關系的行為,包括口頭淫穢、手淫、手淫、手淫、手淫、手淫、手淫、手淫、手淫、手淫、手淫、手淫、手淫、手淫、手淫、手淫、手淫、手淫淫嫖娼行為,行為人應當依法處理。這一批批準能否作為刑法意義上賣淫概念的依據?我們認為,刑法上的賣淫概念是否屬于立法解釋的權限范圍,不應由司法機關解釋。但是,司法實踐中應當明確提出以下幾點:第一,司法解釋沒有對賣淫的概念作出解釋,歸屬于權威性緣故,但這不危害各地司法實踐活動的解決。第二,行政違反事實不等同于刑事犯罪,違反的概念也不等同于犯罪概念。違反行政法律法規的個人行為不等同于構成犯罪。上述公安部的答復,仍然能夠做為行政處罰和有關行政訴訟案件的根據,但不可以做為定罪根據。行政法律法規擴大解釋能夠將全部的性行為方法列入賣淫行為方法并開展行政處罰,但刑法罪的設立、犯罪行為的界定和釋定應遵照謙遜原則,司法解釋對刑法不應開展擴大釋定。因而,在司法實踐中對于怎樣鑒別刑法實踐活動中的賣淫行為,理應依照刑法實踐活動的基本意義,融合群眾的普遍了解和公民的犯罪心理預期等開展鑒別,并嚴苛遵照犯罪實踐活動法定原則。因此,不適合擴大刑法對賣淫概念的解釋。刑法沒有明確規定手淫是刑法意義上的賣淫,因此不適合犯罪。第三,在目前的情況下,刑法意義上的賣淫不能僅限于性行為。深圳刑事辯護律師對于性交以外的進入性行為,如肛、口交等,應當依法認定為刑法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