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上海刑事案辯護律師答所謂刑事傳喚是為保證刑事訴訟活動有計劃進行,及時處理案件,由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于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所采取的一種措施。那么,刑事傳喚是強制措施嗎?刑事傳喚不到會怎樣呢?
一、治安傳喚時間是怎么規定的?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十三條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后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二、治安處罰的種類有哪些?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三、治安處罰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一)處罰法定原則;
(二)以事實為依據、處罰和行為相適應原則;
(三)處罰公開公正原則;
(四)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
(五)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四、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性質是行政處罰。
2、上海刑事案辯護律師適用主體是公安機關?!吨伟补芾硖幜P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
3、對象是違反治安管理、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4、內容是依法剝奪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人身自由、財產或其他權利。
五、刑事傳喚的時間是怎么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公安機關在調查治安案件的過程中,有權利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將違法行為人傳喚至指定的地點進行詢問查證,上海刑事案辯護律師講但是傳喚的時間是受限制的,公安機關不能以傳喚為由變相限制當事人的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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