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毛春華誹謗案和彭尋釁滋事案來看,毛春華利用其新浪賬號在新浪上發布捏造的帖子。誹謗案包括8名受害者,包括派出所和村支書。但牟鵬對職級待遇不滿,未能進入領導班子,于是聘請網絡推手王某建進行網絡炒作。深圳律師咨詢網就來為您講解一下有關的情況。
牟鵬根據道聽途說和主觀臆測,給予王某建虛假材料,經處理后,通過微信微信官方賬號、微博賬號發布虛假信息。內容涉及單位,如“濟南某商業銀行隱瞞金融詐騙案件,造成銀行資產損失近30億元”,也涉及特定自然人,如“丁”。
從兩被告人的主觀心態來看,他們都是因為對個人經歷不滿而通過信息網絡散布謠言。從兩被告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謠言的行為來看,較為復雜。謠言內容可能針對社會熱點中的敏感話題,不可避免地涉及特定人群;謠言的后果不僅可能影響社會公共秩序,還可能侵犯個人名譽權。在信息網絡上準確定性地傳播謠言,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根據自己犯罪研究對象的根本問題指向。《網絡進行誹謗解釋》第2條規定的利用數據信息通過網絡技術實施的誹謗罪,是指發布的是誹謗信息;第5條規定的利用這些信息管理網絡系統實施的尋釁滋事犯罪,是指編造、散布的是虛假會計信息。
這是我們兩個方面不同的概念,有著很大不同的內涵和外延。其中,誹謗信息是指針對一個特定自然人而捏造的損害名譽的謠言,虛假財務信息安全則是可以針對不特定多人、集體或針對我國公共危機事件而編造的足以擾亂經濟社會發展公共交通秩序的謠言。如果謠言針對的不是一種特定的自然人,而是不特定多人,就符合尋釁滋事罪,反之則符合誹謗罪。
同一個謠言,既有指向公共衛生事件的,又不可為了避免地夾雜特定自然人的,就需要提高綜合考慮行為人的動機和謠言的內容、影響,綜合分析判斷其犯罪活動對象的根本目標指向,進而能夠準確定性。
如彭某散布的虛假新聞信息,雖然有部分文章是針對這一特定自然人的,但其犯罪的根本指向還是國家針對其工作的濟南某商業投資銀行對于這個集體。而茅春花的所有誹謗文章,針對的都是基于特定的自然人。
根據犯罪條件的不同。誹謗罪是一種情節犯罪,應當符合網絡誹謗解釋規定的嚴重誹謗情節的條件,包括點擊次數、瀏覽次數、轉發次數500次。而惹是生非罪是犯罪的結果,需要滿足造成嚴重社會治安秩序混亂的后果條件。
如茅春花誹謗案,茅春花的誹謗帖子經統計竟然被點擊了6000多次,達到了嚴重犯罪的標準。在彭的挑釁事件中,彭發布的虛假信息并不需要特定的點擊或觀點。相反,點擊次數的計算是為了證明他的行為已經造成了嚴重的公眾騷亂。
根據犯罪對象的不同。誹謗罪主要侵犯公民的名譽權,一般對公共秩序造成有限的損害。尋釁滋事罪主要侵犯的是社會公共秩序。虛假信息雖然也可能侵犯特定自然人的名譽權,但從根本上破壞了社會的公共秩序。
比如毛春華誹謗案,雖然毛春華發布的誹謗帖也侵害了當地公安機關的形象,但主要侵害了8名受害人的名譽權。在彭尋釁滋事案中,彭編造、散布的虛假帖子雖也涉及特定自然人,但主要侵害的是國家金融管理機構和管理秩序,屬于破壞社會的公共秩序。
基于程序上的不同。尋釁滋事罪是公訴案件,而誹謗罪原則上只能是自訴案件。公訴程序的適用,必須符合網絡誹謗解釋第三條的規定,符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條件。
深圳律師咨詢網認為,在茅春花誹謗案中,茅春花被起訴,因為她的行為不僅嚴重損害了八名受害者的名譽,而且嚴重損害了公安局的形象,根據《網絡誹謗解釋》 ,許多人受到誹謗,造成了不良的社會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