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開是指行政機關主動或依申請,按照法定的程序、范圍、方式和時間,向社會公開其在公共事務管理領域所掌握的公共信息,以便社會成員方便地獲取和使用這些信息的制度。如果申請政府信息披露獲得很多政策方面的解答呢?龍崗律師事務所告訴你。
你好,律師,我們這里的綜合地價是多少?我們自己這里的拆遷進行補償標準是怎么管理規定的?你有我們這里拆遷項目的相關文件嗎?我們的家庭包括在利維嗎?……
上述問題是當事人在日常咨詢中經常提出的。事實上,這些問題與當地政策密切相關,律師在不了解當地政策的情況下,無法對客戶的詢問提供詳細的答案。事實上,對于這些問題,當事人可以通過申請政府信息披露獲得相應的答案。
人們通過法定形式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請信息公開后,行政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形式和內容答復申請人。但在實踐中,一些行政機關的答復非常“任性”,內容敷衍了事,答復的形式和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
《政府會計信息進行公開條例》明確規定了行政管理機關對政府數據信息公開申請,依據不同發展情況應分別作出怎樣的答復:
1、申請披露的信息是自愿披露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方式。如拆遷戶向行政機關申請征收公決或者土地征收安置補償方案已公布的,行政機關應當通知拆遷戶如何查找。
2、申請公開的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比如,拆遷辦申請的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是公開信息的,行政機關可以直接向拆遷戶公開該信息,或者告訴拆遷戶如何獲取該信息。
3、行政管理機關進行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行政機關工作必須依照國家法律制度規定來確定自己是否具有公開以及相關數據信息,即便我們決定不予公開,行政機關也要書面說明理由。如果申請人認為其申請公開的信息技術應當公開的,可以提高對此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4、行政機關經檢索不存在該申請公開的信息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申請公開的信息不存在的,行政機關也應當書面告知,不得以信息不存在為由敷衍了事。
如果要求披露的信息不是行政部門的責任,行政部門應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如果可以確定負責披露政府信息的行政部門,則告知申請人行政部門的名稱和聯系方式。在實踐中,一些執行分支通常最終會響應不屬于它們自己的應用程序。然而,對于普通公民來說,他們不了解行政部門的復雜性,因此行政部門應該主動通知行政部門負責人并提供他們的聯系信息。行政部門應當遵循效率高、方便民眾的原則,“方便”一詞應當體現在各個方面。
政府信息公開是公眾監督政府、建設廉潔高效、法治政府的有力保障。但它也需要公民和政府的合作,以使制度更有效。行政機關在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時,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為公民依法維權打開方便之門。但是,行政機關披露政府信息損害申請人權益的,申請人可以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保護其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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