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訟事打完了,當事人卻沒按見效法令文書定時執行義務,對方當事人即可申請執行。法院強制執行的流程,請見下面。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采取罰款、拘留措施。龍崗律師事務所為您講解一下相關的情況。
一、執行立案篇
立案條件
1、法律文書已生效
作為民事施行根據的法令文書包孕:人民法院出具的判決書、調解書、公證債權文書、仲裁裁決書。
2、當事人未履行
3、請求執行的期間為二年
關于跨越二年后請求施行的,能夠備案,法院不自動對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適用時效規定進行裁判。即當事人可以提出時效抗辯,否則法院不主動審查。
4、由當事人請求或審判員移送
施行步伐其實不主動開端,一般需由當事人申請,也有由審判員移送的情形(例如執行訴訟費的案件由審判員移送執行)。
二、執行準備篇
施行法官拿到施行案件后,將進行以下準備工作:
(一)檢查案件信息
1、查抄執行依據是否生效
實際中常涌現申請人其實不曉得被執行人曾經上訴,是以需再次核實法令文書是否生效,如民事判決、仲裁裁決是否上訴、公證債權文書是否被賦予強制執行效力。
2、檢查當事人身份信息
(1)申請人、被執行人是不是準確。
(2)自然人身份證號是不是正確。
(3)法人構造機構代碼、對立社會信譽代碼是不是完善,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證號是否正確。
3、檢查申請執行內容
(1)當事人請求的是對法令文書的部份執行還是全部執行。
(2)是不是為互負責任;若是,則可讓申請人先履行。
4、檢查案件標的
有多個被執行人的,查抄各自的債權數額,分期領取的時候節點,本錢的計較等,這些都需要認真核對,以免出現執行錯誤。
(二)送達執行通知
施行法官接到請求執行書或移交執行書,應向被執行人收回施行關照。施行關照中載明應執行責任的具體內容及執行費等。若被執行人收到執行通知后,已經履行了規定的義務,應立即聯系執行法官。
(三)送達報告財產令
若被執行人未按施行關照執行責任,法院應向被執行人投遞呈報財富令,責令其呈報以后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
三、財產查控篇
關于款項給付類案件,法院可通過網絡查問及非網絡查問手法,對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狀況進行調查,包括但不限于:
(一)房產、地皮等不動產;
(二)車輛、機械設備等動產;
(三)銀行賬戶;
(四)證券;
(五)工商;
(六)社保。
以上是每個施行案件的必經步伐,經由過程以上步伐,能夠查到被執行人名下的種種財產;如果被執行人不主動履行義務,法院會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或依職權處置相關財產。
四、財產處置篇
與當事人相同后,若被執行人仍未執行,則可依據財富查控的效果,對財產進行處置,實現申請人的債權。
(一)存款類財產
如銀行取款、人為支出、應收賬款、養老金等,可直接解凍、扣劃。微信及支付寶賬戶亦可舉行凍結、扣劃。
(二)房產、車輛等其余財產
房產、車輛、機械設置裝備擺設等財富,可采用查封措施,限制交易。必要時可進行評估、拍賣、以物抵債及變賣等程序,將財產變現。
(三)證券類財產
被執行人持有的股票等有價證券,可解凍及逼迫平倉。
龍崗律師事務所提醒大家,經由下面的步伐,若被執行人主動執行,或法院逼迫施行,全數施行到位的,以執行完畢方式結案。若未全部執行到位,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結案。若以后發現可供執行的有效財產,可以恢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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