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簽訂后,奈業開始履行合同施工義務。施工完成后,奈業多次致函玉民公司和太極公司確認施工數量。因為粵民公司認為奈業公司的建設存在質量問題,需要返工修復,已經支付了相應的工程款,支付了大量的材料費和人工費。經過多次耐實業公司催促無果,它引發了一場訴訟。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深圳工程糾紛律師一起看看吧。
接著,2010年10月20日,裕民公司起訴太極公司,要求太極公司支付上海交通信息中心綜合樓弱電系統工程、上海江灣體育場文物建筑保護改造工程弱電工程、宏基商業休閑廣場工程欠款341557.7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案號為徐敏爾2060。因太極公司提出上海江灣體育場文物保護修繕工程弱電工程未結算約40萬元,法院追加乃業公司為第三人。
徐民二2060號案件審理中,太極集團公司發展起初我們主張耐業公司的施工管理范圍不僅僅為市內企業總體設計管線和橋架,不是一個弱電系統工程。后來通過變更項目施工工作范圍為室外環境總體管線及增補管線,并主張以審核以及造價成本金額833,358.35元為準。
耐業公司則主張建設工程欠款金額為331,126.54元。另,譽民公司、太極文化公司均確認在江灣工程中的工程量結算方式交易習慣為譽民公司可以確認后,太極公司再與耐業公司信息進行國際結算。經法院關于審理,未采信太極公司員工提出的工程欠款中應扣除耐業公司工程款的辯稱,判決太極公司需要支付工程款227,790.45元。
太極公司拒絕上訴后,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案件編號為21865。 法院認定,本案涉及的三個項目均由裕民公司建設,具有太極公司建設資質(太極公司收取管理費),太極公司與外方簽訂了工程承包合同。
江灣工程實際由奈業承建,故認為奈業公司與太極公司簽訂的書面施工合同無效。 同時,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認定事實屬實,駁回了太極公司的上訴,原判決維持不變。
2012年2月,耐業公司進行訴訟至原審人民對于法院,要求判令:
1、譽民公司、太極集團公司、住總公司企業共同發展支付工程款1,258,238元;
2、譽民公司、太極文化公司、住總公司共同完成支付平臺逾期利息收入損失(計算技術標準為以第1項訴請為基數,按照我們中國社會人民通過銀行同期提高貸款市場利率,自2010年1月31日起計算至判決生效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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