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乃業公司提出工程款1561500.55元,并要求裕民公司、太極公司、房屋總公司拖欠工程款1258238元及支付逾期利息損失的訴訟請求。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深圳工程糾紛律師一起看看吧。
法院認為,首先,根據乃業公司與太極公司簽訂的弱電系統服務合同中的約定,“竣工結算應提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
乃業公司提供的說法與太極公司出具的工程施工指令中所列的施工范圍不一致,且太極公司未明確乃業公司的施工金額,故乃業公司仍需對具體施工、增加的工作量、現場簽證等承擔舉證責任。
其次,根據訴訟項目中采用的交易習慣,裕民公司確認預付款和工程款支付后,太極公司將與乃業公司進行結算。但耐業公司的施工工作量除已支付的303262.60元外,未得到裕民公司的認可。最后,從相關案件的審理情況來看,乃業公司明知2007年11月結算書所列工程款金額為1561500.55元,欠款金額為1258238元,故在徐岷2060號、21865號庭審中從未進行過辯護,仍主張欠款金額為331128元。
綜上所述,從爭議工程的交易實踐以及當事人的書面協議和有關案件的審理情況來看,該公司的索賠工程金額和欠款金額分別為1561500.55元和1258元,238元的事實從未被裕民公司和太極公司接受,耐用工業公司提供的《價格審查手冊》也不是其建設項目的單獨價格審查,而《資產負債表》是由耐用工業公司單方面制定等的事實。
因此,該公司無法提供具體的建材采購收據、建筑工程量增減確認書、現場簽證等建筑單位如何扣除建筑工程量等證據,法院駁回了該工業公司的索賠要求。在原審中,太極拳公司無正當理由拒絕傳喚出庭,作為自愿放棄訴訟權利的行為。
2013年5月13日,一審法院裁定不支持上海耐業電氣系統工程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16124元,訴訟保全費3020元,共計19144元,由上海耐業電氣系統有限公司負擔。
判決后,耐業公司員工不服,上訴稱,譽民公司與耐業公司進行合同可以約定的價款為413,750元,實際需要履行中存在明顯增加企業工程量,由于譽民公司信息不予確認故耐業公司發展無法實現提供一些相關工作簽證材料。
但譽民公司在另案中自認耐業公司的施工管理范圍主要包括一個室外環境總體設計管線和橋架,并確認室外活動總體管線及增補管線價格為833,358.36元,故譽民公司應就其自認部分的工程量承擔向耐業公司作為支付工程款的責任。原審判決方式不當,請求二審人民法院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支持耐業公司的訴訟服務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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