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曾經承辦過這樣一個案子,男女雙方協議離婚,約定男方每月支付一萬二的贍養費。為了盡快離婚,男方同意了這個數額,但是后來男方工作調動,收入減少,現任妻子面臨生產,所以想減少贍養費數額。該男子的想法能得到法律支持嗎?那么,孩子的撫養費可以增加或減少嗎?法律如何規定撫養費的變更?接下來就由深圳撫養費律師為您講解離婚可以增加或減少子女撫養費的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離婚孩子撫養費增加可行,存在以下情況可以增加撫養費:
1、物價的上漲,經濟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撫養數額已難以滿足生活需要;
2、子女因上學、患病需要增加;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變更的。
二、【法律依據】
1、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九條
(1)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2)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
(3)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4)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5)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三、撫養教育子女是一個企業長期的事情,在這大學期間,社會發展環境、物價、雙方的工作等因素都可能沒有發生具有巨大的變化,舉個例子,如果學生雙方在十年前離婚,那個時候中國物價管理水平要求不高,孩子花銷也不算大,一個月幾百或一千的撫養費也許就足夠了,但這個數額放到現在,卻遠不能得到滿足不同孩子的生活提供所需,那么撫養孩子的一方就需要教師承擔風險巨大的壓力。又或者像我們最開始所說的這個教學案例,最初男方答應一萬二的撫養費,一是公司為了能夠縮短雙方扯皮的時間,盡快離婚,二是通過自己成為當時確實也能負擔得起,但是由于后來男方工作人員調動,家庭文化生活也發生了很大變化,如果再讓他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額去支付撫養費,已經超出了他的能力影響范圍。在這些數據情況下,法律制度是否應該允許調整撫養費數額呢?
四、維護成本變動主要分為增加和減少兩類。 其中,以兒童名義提出增加贍養費的建議,包括以下情況:一是原確定的贍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二是兒童患病、上學等原因。 因此,現有的贍養費已不能滿足其實際需要,第三,還有其他合理的原因,如物價上漲、生活費用上漲等,使得兒童可以要求增加贍養費。
五、減少撫養費由支付撫養費的一方提出,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因經濟困難,二是撫養孩子的一方再婚,孩子的繼父母愿意承擔孩子的撫養費。在這種情況下,支付贍養費的一方可以請求減少贍養費。
六、但需要注意的是,撫養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所以減免撫養費的要求比增加撫養費的要求更嚴格。而且,請求減少撫養費的理由消失后,子女仍有恢復原給付金額的權利,這也是為了防止一方通過減少撫養費來逃避撫養義務。
七、撫養費數額是可以通過改變的,但父母對子女的愛應該是一個永恒不變的,即便婚姻不再,但撫養教育孩子依然是父母雙方企業共同的責任,在涉及孩子的問題上,父母雙方公司應當盡量溝通協商,既考慮網絡支付服務能力也同時為了滿足自己孩子的日常生活開支需求,共同為孩子營造一種物質和精神雙贏的成長空間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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