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今年三月,由于北京隆昌偉業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隆昌貿易公司”)與北京城建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2016年8月,人民法院作出(2016)京0106號民事判決,裁定支付隆昌貿易公司貨款5284648.68元,并支付相應利息。針對這一判決,城建重工提出上訴,并在上訴期間,城建重工與隆昌貿易公司簽訂了協議,本協議規定:(1)城建重工公司承諾在2016年10月14日之前向隆昌貿易公司支付300萬元人民幣,其余本金2284648.68元,利息462406.72元和訴訟費用25802元(共2772857.4元),并在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畢;城建重工公司未按照協議規定的時間付清費用,訴訟費用25802元(共計2772857.4元);支付給隆昌貿易公司的違約金80萬元,如果城建重工沒有按時足額支付2016年12月31日的,根據(2016)京0106民初6385號民事判決,從2017年1月1日起,隆昌貿易公司可隨時向法院申請執行,此外,本合同規定的違約金為80萬元,城建重工公司追索。(2)隆昌貿易公司請求撤銷他一案中對城建重工公司名下財產保全措施。經雙方同意,城建重工公司向二審法院申請撤銷上訴,并按約定在2016年10月14日支付隆昌貿易公司首期款項300萬元,而隆昌貿易公司則按約定申請撤銷該公司財產。之后城建重工公司未按協議約定支付余款,2017年1月隆昌貿易公司申請執行(2016)京0106民初6385號民事判決書所確定的債權,并支付違約金。
初審時,城建重工公司答辯稱:隆昌貿易公司提出的賠償請求不合理,違約金數額過大。依照生效判決,城建重工向付隆昌貿易公司支付的款項為5284648.68元及利息。由于隆昌貿易公司訴城建重工公司未能完全履行和解協議,賠償違約金80萬元,賠償金額過高,請求不予支持。麗湖合同律師初審判決后,城建重工不服一審判決,上訴稱:一審判決在認定城建重工惡意違約的基礎上,在沒有考慮隆昌貿易公司損失情況等綜合因素的情況下,適用懲罰性違約金,并顯失公平,要求適當降低違約金。
當事人雙方就清償債務達成和解協議,約定解除財產保全措施和違約責任。如果一方當事人依約申請人民法院解除了保全措施,另一方當事人違反誠信原則而不履行和解協議,并在約定違約金訴訟中請求減少違約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關法條
第六條,第11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注:目前有效的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7條,第585條)
裁判結果
2017年6月30日,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0106民初15563號民事判決:北京城建重工有限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個月內支付北京隆昌偉業公司的違約金。北京城建重工公司對一審判決不服,提出上訴。2017年10月31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02民終8676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合同生效判決如下:隆昌貿易公司與城建重工公司在訴訟期間簽訂了協議書,該協議均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是雙方共同遵守的。該案件涉及訴訟中的違約賠償金調整問題。本案中,如果隆昌貿易公司與城建重工簽訂協議,城建重工在2016年10月14日前未向隆昌貿易公司支付人民幣300萬元,或者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未能支付2284648.68元余款,支付利息462406.72元和訴訟費用25802元(共計2772857.4元),那么隆昌貿易公司有權申請執行原來的一審判決,并向城建重工提出賠償請求。目前,城建重工未依約定向隆昌貿易公司支付剩余的2772857.4元,隆昌貿易公司的損失主要是尚未清償的2772857.4元。麗湖合同律師在訴訟期間,城建重工與隆昌貿易公司達成和解并撤回上訴,隆昌貿易公司按照協議約定申請解除了該公司賬戶的凍結。并且城建重工作為商業主體自愿向隆昌貿易公司出具了和解協議,并承諾了高額違約金,但在賬戶解除凍結后,城建重工公司并沒有履行其對隆昌貿易公司的誠信義務。初審法院判決城建重工依約支付80萬元違約金,沒有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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