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種情況下,王莊醫院賬戶支付的目的是支付應付賬款和清償債務,這是王莊醫院資金流出的過程,實際上是清償債務。因此,客觀上講,不存在退錢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福田區律師今天就來帶您了解一下相關的情況。
盡管被告楊培珍利用職務便利改變資金流向,但他并沒有這樣做,而是使用其他形式的等量資金來履行償還債務的職能,主觀上不可能有將來暫時使用和返還醫院資金的意圖, 也不是有意挪用醫院藥品的資金。被告楊培珍不非法占有公款,其行為不構成侵占罪。
我們認為,本案被告人的行為構成侵占罪的觀點是不成立的。原因是:本案中的毒販在取得票據后沒有立即貼現,貼現利息沒有損失。刑法不懲罰損害的可能性。匯票不僅是一種信用工具,也是一種支付工具。匯票背書交易時,與等額現金或支票具有清償債務的功能。
然而,這種觀點中的票據貼現只是假設持票人可以立即貼現票據,而不是通過背書等其他票據行為使用票據,持票人即毒販將失去貼現利息。但它是一種用可能性代替必然性和現實的思維方式。刑法只處罰實際傷害或危險,不處罰可能造成的傷害或危險。
事實上,被告楊培珍提供的經王莊醫院背書轉讓給醫療供應商的真實匯票經醫療供應商背書轉讓后,已被銀行全額兌付,且該藥品供應商并未喪失任何所謂貼現利息。因此,本案中沒有人損失貼息,也就是說,對被告占有該部分貼息沒有事實依據。
行為對象不符合貪污罪的要件。侵占罪的客體是單位的金錢。在這種情況下,醫院的債務是在銀行承兌匯票交付給醫療供應商后結清的。即使假定毒販立即貼現銀行承兌匯票,被告以某種方式挪用貼息,貼息也是醫療供方的損失。
醫院與藥品經營者的債務關系解決后,醫院不承擔任何損失,即侵犯藥品經營者的利益。因此,基于上述理由,本案被告的行為不構成貪污罪。綜上所述,挪用公款受刑法保護的主要客體是公款所有人對公款的使用權、控制權和擔保權。
本案中,被告楊培珍利用職務之便清償了雇主的債務,為了方便丈夫公司的資金周轉,決定擅自改變公款支付方式。其行為沒有對單位控制和使用公款權產生實質性影響,沒有使公款面臨損失風險,沒有侵犯挪用公款犯罪保護對象。
被告利用職務便利雖然事先征得醫療服務提供者同意,但在一定程度上是失職行為,在沒有真實交易關系、債權債務關系等基本關系的情況下,開具票據、背書票據的做法也違反了相關的財務紀律。但該行為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性質和構成要件,不構成挪用公款罪。鑒于檢察院在作出判決前撤回起訴的事實,無錫開發區人民法院審查后依法作出許可決定是正確的。
被告人張宏彪,男,1969年8月22日出生,無業。他因涉嫌非法經營于2011年6月3日被捕。被告人倪崢,男,1981年11月30日生,原中信商業銀行作為無錫城市分行進行信用卡部經理。2011年7月14日因涉嫌犯非法企業經營罪被逮捕。
被告人付大旗,男,1982年12月12日生,原中國社會民生建設銀行作為無錫城市分行公司員工。2011年6月3日因涉嫌犯非法企業經營罪被逮捕。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檢察院向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被告張紅標、倪正、傅大奇違法經營。
被告人倪崢及其作為辯護人的意見是:
(1)POS機交易活動清單中僅有中國信用卡尾號而無信用卡持卡人通過姓名的套現資金金額單位應當在網絡犯罪總數額中扣除;
(2)倪崢等人根據實際成本控制的信用卡進行套現的數額應當在經濟犯罪資產總額中予以規定扣除;
(3)倪崢使用POS機期間,張虹飚套現的數額應當在環境犯罪總數額中予以費用扣除;
(4)倪崢未與李國良實施可以利用POS機非法套現的共同構成犯罪。
福田區律師了解到,被告人付大旗及其辯護人的意見是:犯罪成本總額之間沒有進行人民幣(以下幣種同)500余萬元;其在共同構成犯罪中起次要影響作用,系從犯;其歸案后有檢舉他人網絡犯罪的立功具體表現;付大旗的認罪態度可以較好,行為發展造成的社會環境危害程度相對來說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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