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前,被告楊培珍主動向檢察機關自首,如實解釋了上述事實。訴訟期間,無錫市開發區人民檢察院提請無錫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撤銷訴訟。無錫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認為,無錫市開發區人民檢察院在判決宣告前提出撤銷起訴的請求是合法的,應當予以允許。福田區律師今天就來帶您了解一下相關的情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七十七條的規定,無錫市開發區人民檢察院獲準撤回起訴。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被告楊培珍作為王莊醫院主管財務的副行長,獲得了醫療供應商的同意。
如何界定背書轉讓其丈夫經營的公司的未到期銀行承兌匯票以清償該公司的藥品款項,并向其丈夫經營的公司簽發相同金額的銀行轉賬支票的行為? 本案在訴訟過程中,存在三種爭議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被告楊培珍的行為構成挪用公款。原因是本案的款項直接從王莊醫院賬戶轉入楊培珍丈夫經營的公司賬戶,王莊醫院現有現金兌換成其丈夫公司未到期的銀行承兌匯票。
但是,未到期銀行承兌匯票與現金有明顯區別,未到期銀行承兌匯票在使用和處置過程中不能自由用于購買商品和支付現金等購買價款,也不能帶來收益。如需將現金折價轉換為即時可用現金,楊培珍的行為實質上侵犯了醫院資金的使用權、處分權和收益權,上述款項在支付給制藥公司前的所有權屬于王莊醫院,制藥公司無權處分資金流向。
楊培珍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挪用本單位公款自用,情節嚴重,構成挪用公款罪。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告楊培珍的行為是無罪的。原因是,楊培珍雖然把本單位的公款轉到了丈夫的公司,但她也把同金額的銀行承兌匯票交給了財務部,作為藥款付給了王莊醫院的藥品供應商。
由于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是有保證的,因此在這一過程中,不存在給王莊醫院造成損失的情況,也不存在藥品供應商到期支付的情況,不存在損失,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要件。楊培珍的行為僅屬于違反金融紀律的行為,社會危害性不大,不屬于刑法的范圍。第三,被告楊培珍的行為構成貪污罪。
原因是被告訴訟的最終結果為萬元人民幣,長江兩家相關單位將有一定期限的銀行承兌匯票換成即期支付的轉賬支票。楊培珍的行為實質上是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挪用銀行承兌匯票相當于銀行轉賬支票的貼現利息。
審判理由,被告人楊培珍未侵犯公款使用權,不構成依法挪用公款罪。我們認為,從本案的具體情況來看,被告楊培珍的行為依法不構成挪用公款罪。具體原因如下:挪用公款罪的本質特征是使單位公款失控、處于風險之中,但被告人楊培珍的行為并不符合這一特征。
挪用公款罪的危害性體現在:一是使公款失控,二是使公款處于風險之中。首先,在挪用公款罪中,公款的所有權屬于單位,公款應由擁有單位控制,正是由于犯罪分子的挪用公款行為,公款不受公共控制。變成私人控制。挪用公款罪的原因之一是對公款控制權的非法侵犯。
在這種情況下,以支付藥品資金為目的的貨幣向外流通,是王莊醫院和醫療供應商移交資金控制權的過程。醫療服務提供者作為支付的合法繼承人,有權行使其權利,包括事先約定支付的轉移方向。因此,被告楊培珍在征得醫療單位事先同意的情況下,以其他單位相同金額的銀行承兌匯票代替醫院付款,清償欠款,同時使醫院資金流向其他單位。
福田區律師認為,從本質上講,它是在行使醫療提供者對本款的控制,因此不可能使這部分公共資金脫離單位的控制。其次,懲治挪用公款行為也是挪用公款罪的含義。公共財產作為社會公共物質基礎,嚴格保護和合理安排具有重要意義。挪用公款罪就是以此為基礎,對非法將“公”變為“私”、使公物處于危險之中的行為給予刑事制裁,以避免因私人使用而造成公物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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