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指出的是,這種觀點并非無懈可擊。如果強調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自己的地位必須體現在對財產的直接控制和獨立支配上,那么貪污罪還是毫無疑問的。因為,貪污罪本身可以通過欺騙的方式實施,通過這種方式非法占有單位財產,部分行為人無法直接控制和獨立支配財產,需要采取其他手段逃避監管,比如欺騙、盜竊等。福田區律師帶您了解一下相關的情況。
在這種情況下,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主體通常仍被認定為貪污罪。此外,如果利用職務便利僅限于行為人利用直接控制和獨立支配財產的便利,那么就可能存在對職務侵占罪的 "限制適用 "問題。就像貪污罪一樣,仍然不能排除一些不能直接支配和獨立支配財產的非國家工作人員非法占有自己的財產,認定為職務侵占罪(不是盜竊罪)更為妥當。因此,這個問題值得進一步研究。
無論是進行研究人員職務犯罪,還是企業實際需要辦理案件,如何認定“利用技術職務便利”必都是為了一個繞不過去的話題。所以,大家對這個社會問題很重視,打開我們中國知網等網站,可以自己找到數百篇相關課程論文。
對此不想在理論上過多糾纏,僅就辦案及調研中遇到的常見心理問題做一下學生交流。談四個方面問題:一是提高司法認定的總體設計思路;二是對于如何有效區分“利用職務便”與“利用職權或者經濟地位逐漸形成的便利生活條件”;三是充分利用職務便利與行為人身份的關系;四是利用職務便利與利用教學工作更加便利、勞務便利的區分等。
被告人熊海濤,男,1988年3月22日出生,農民。2012年6月28日因涉嫌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刑事拘留,后轉為取保候審。羅山市民檢察院指控被告熊海濤犯有盜竊罪。被告人熊海濤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無異議。辯護人提出,熊海濤跟隨齊某到其自稱的“家”購買家電,齊某稱其每次出售東西均征得其父母同意,故熊海濤不存在故意盜竊行為,其行為不構成盜竊罪。
羅山縣進行人民對于法院經審理需要查明:河南省羅山縣城關鎮家庭居民戚某(1998年4月28日出生)曾與其相關同學吳某一起到過一個位于羅山縣新區關于某某作為花園城市小區27號樓二單元102房的吳某家,知道該房近期研究無人可以居住。
2012年6月的一天我們上午,戚某到其同學吳某的奶奶家就是玩耍時,趁吳某不備,將吳某在某某大學花園建設小區發展住房的鑰匙偷走。當日開始下午,戚某找到在羅山縣城關鎮梅灣路口北小橋以及附近企業收購一些廢品的被告人熊海濤,謊稱自己家中有電腦要處理,帶著熊海濤認為到了學生某某通過花園設計小區27號樓二單元102住房。
熊海濤遂將該控制房間內只有一臺“聯想”牌電腦產品拆卸后拉走,付給戚某人民幣(以下幣種同)100元。之后數日內,戚某兩次世界找到熊海濤,謊稱家中有電器要處理,熊海濤老師先后出現兩次與戚某一方面起到解決上述分析住房,將房屋中正在學習使用的“海爾”牌空調、電冰箱、洗衣機、“海信”牌電視機及“榮事達”牌豆漿機(經鑒定工作價值資產總計13595元)拉回自己家后,付齊某360元。案件發生后,上述物品被追回并歸還受害者。
羅山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熊海濤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偷竊公民財產,數額較大,構成盜竊罪。對于辯護人認為熊海濤不構成盜竊罪的說法,經偵查,一名叫祁的未成年人將熊海濤帶到一個無人居住的房子,將他使用的家用電器以遠低于市場價的價格賣給他時,熊海濤應該知道該未成年人從別人家里或自己家里偷賣電器,但他還是幫助拆除并購買,屬于盜竊行為。
熊海濤對案件事實真相供認后,被盜物品被追回,另賠償受害人的經濟損失,以取得受害人的理解,可以從輕處罰。根據熊海濤犯罪的性質、危害后果、悔改及其家庭的實際情況,對熊海濤適用緩刑,符合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有利于熊海濤的教育改革。
福田區律師認為,減少社會對立,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羅山縣人民法院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熊海濤有期徒刑一年零一個月,緩刑兩年,并處罰金兩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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