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宣判后,被告人熊海濤沒有上訴,檢察機關也沒有抗訴。該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明知未達到刑事法律責任公司年齡不同的人我們正在盜賣他人或者通過自己家中財物,仍上門幫助企業轉移并予以收購的,如何定性?福田區律師帶您了解一下相關的情況。
本案的焦點是如何確定被告人熊海濤行為的性質,即構成民事不當得利,或構成盜竊或掩蓋、隱瞞犯罪。在審判過程中,主要形成了三種意見:一是齊某持有房屋鑰匙,并在社區門衛登記簽字。熊海濤主觀上不知道齊偷了別人的財產,他以低價購買自己的財產,由未成年人出售,是民事上的不當得利,不構成犯罪。
熊海濤和小齊沒有預先盜竊的犯罪聯系,在犯罪過程中也沒有任何串通,盡管他可能預見到齊在家中偷盜或出售財產,但主觀上只是出于購買贓物的意圖。取得他人犯罪所得的贓物,應當構成對本罪所犯罪行的隱匿或者隱匿;第三種觀點認為,從未成年人齊某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價格向其出售使用中的家用電器這一事實來看,熊海濤應該知道未成年人盜竊了他人的住宅或自己的住宅。如果仍然實施幫助拆解、轉讓和取得行為,則構成盜竊。
我們可以同意第三種意見。具體理由進行如下:民事不當得利與財產犯罪的關系是交叉的,而不是相反的,如果民事不當得利符合刑法中財產犯罪的構成特征,可以納入刑法評價范圍。
不當得利是指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取得不當得利并給他人造成損失。行為人侵犯他人財產的事實,往往屬于民法上的不當得利。一些人認為,由于它屬于民法不當得利,因此不能被視為財產犯罪。在我們看來,這種觀點是不成立的。
首先,任何故意侵犯他人財產的行為,無論是否違反刑法,都違反了保護公私財產權利的民法,但刑法中的一部分應以侵犯財產罪處罰。因此,財產犯罪具有違反民法和刑法的雙重性質。中國學者張明凱認為,不當得利與財產犯罪不是對立的關系,而是交叉關系。侵犯財產的行為只有在不違反刑法的情況下才應當按照民法處理,不能因為是民法上的不當得利而否認構成刑法上的財產犯罪。
其次,對同一問題行為進行同時需要追究刑事社會責任和民事主體責任,也符合設計規范競合的處理技術規則。出現管理不當得利與財產安全犯罪交叉的原因主要在于通過規范競合,即不同國家法律沒有根據學生各自發展不同職能對同一類行為均予以及時調整,但因各自調整教學目的就是不同,故應當分而治之。
我國中國臺灣民法學者王澤鑒認為,刑事責任同民事經濟責任各有其目的,前者在于對行為方式予以報應,并防止將來侵害的發生,后者在于填補被害人的損害,平復過去侵害的結果,二者在發生規范競合時,可以實現并行不悖。
可見,對于一個同時也是構成刑法上的侵犯個人財產犯罪和民法上的不當得利的行為,要求行為人同時應該承擔刑事責任(刑罰)和民事責任(返還或者退賠財產),具有產生一定的理論知識根基。
最后,刑法的謙抑性并不意味著企業對于沒有任何個案都首先需要考慮學生按照我國民法進行處理,一旦這些案件超出民法調整工作范圍而又符合中國刑事法定標準時,則應適用刑法。謙抑性是刑法的立法技術原理,也是我們指導教師解釋刑法的原理,但不是自己處理個案的規則。
奧地利法學家韋伯在論述不當得利與衡平理念的關系時,曾精辟地提出建立一個重要觀點,即“不當得利請求權曾艱辛地籍助于衡平思想發展成為學習一項基本法律法規制度,業經制度化的不當得利已臻成熟,有其一定的構成要件及法律教育效果,正義和公平應當功成身退。”
同樣道理,刑法的謙抑性作為其中一項經濟立法保護原則,已經能夠通過信息刑法在所有侵害法益的行為中只選取不同部分社會行為規定為犯罪、對具體罪名設置具有一定的認罪標準等來體現,或者說罪刑法定本身來說就是因為刑法謙抑性的一種文化體現。
福田區律師發現,在司法實踐中,評價提供一個良好行為方式是否安全構成主義犯罪時,嚴格遵循刑法對具體實施犯罪人員構成要件的規定,就是對謙抑原則最好的實踐。對于這樣一個非常符合刑法關于一些具體罪名構成要件規定的行為,以謙虛性為依據否定其構成犯罪,是對罪刑法定原則的損害。
福田區律師解讀:“礦區直播”賣 | 福田區律師視角:蘇州兩人墜河事 |
福田區律師視角下的公共安全責任 | 福田區律師視角:泰國大象發怒踩 |
福田區律師解讀:教師指認猥褻現 | 福田區律師視角下的學術誠信之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