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會主義法治進程中,法律運作的每一個環節都應由承擔不同責任的法人來操作和建設,律師、偵查機關、法官等構成司法專業共同體。社區的共同目標是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在追求同一目標的過程中,由于分工的不同,社區發揮著不同的作用。福田區律師為您講解一下相關的情況。
律師在對抗訴訟模式中的角色是脫離公權而進入私權,但仍屬于司法職業共同體,追求共同的價值目標。它對規范司法行為、平衡公私權利、促進民主、法治、保障人權具有重要作用。律師的職業特征需要司法機關的支持和理解。
針對目前我國律師職業存在的整體素質不高、道德危機意識不強等問題,作為律師所屬組織的律師協會應承擔起對律師進行職業道德教育、監督執業、懲治和清除不良律師的任務。也就是說,律師的輕微違紀行為應由其所屬組織追究責任,而不是作為一種懲罰手段直接予以制裁。
律師協會要建立健全認真的律師執業責任制,完善律師管理制度,探索科學的管理程序,定期對律師執業情況進行評估,具有一定的行政處罰權,對違法辯護的律師實行警告、罰款、吊銷律師資格等不同程度的處罰,使律師協會切實承擔起對律師的領導和監督責任。
立法技術層面進行澄清罪狀。實踐中,絕大部分學生辯護律師被追究刑責源于網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證人的翻供,而翻供的原因分析則是一種基于自己辯護律師的引誘行為。如何通過定性引誘,辯護律師技巧性詢問我們能否算作引誘,法律上卻不得而知。
證人是具有中國獨立發展人格和行為管理能力的個體,對于我國法律制度規定的如實作證的義務教育應該學習能夠實現獨立工作負責;引誘行為的性質及危害最大程度不斷實踐中難于把握,罪與非罪的難于區分說明企業行為問題本身就是社會環境危害性不大,宜從行業市場自律的角度予以設計規范。
加之律師僅在為被告人做無罪、罪輕或者為了減輕、免除刑事責任辯護的職責限度內承擔真實義務,以引誘行為對辯護律師加以定罪往往有苛以過重的客觀義務之嫌,故引誘不應只是作為罪狀描述系統出現。
澄清犯罪模式。在律師作偽證罪中,刑事辯護律師往往清楚自己有義務運用職業技能進行辯護活動,為了獲得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有利訴訟利益并希望結果發生,這種積極追求犯罪結果的態度并不存在讓結果發生的情況。
也就是說,作偽證罪的主觀方面排除了間接故意和過錯,只有直接故意才能構成偽證罪。而故意犯罪是因為“即使行為沒有造成實際的有害后果,但只要存在造成某種有害后果的危險,就構成犯罪(危險犯) ,故意犯罪稱為行為犯罪。”行為犯的結果是從屬的,實施的行為對行為犯具有決定性作用,而實際結果只對行為犯的量刑具有重要意義。
就律師偽證罪而言,刑事辯護律師只要實施了法律規定的客觀行為,就已經違反了司法機關正常的訴訟秩序和律師的職業道德和形象,不需要偽造的證據出現在法庭上,影響法庭審判。從程序正義的角度來看,無論偽造的證據是不是事實,毀滅或者幫助毀滅證據的行為,法院都無法認定證據是不是假的。所以只要刑事辯護律師做偽證,就可以構成犯罪。
量刑事實的證明標準。在研究人員對司法人員進行的問卷調查中,96、2%的受訪者認為,當法定量刑涉及的情況得到證實時,事實應該是清楚的。至于量刑情節的證明程度,67、8%的受訪者認為量刑情節存在的可能性。
可以看出,在我國的實踐中,對法定量刑情節的嚴格證明模式和對酌定量刑情節的自由證明模式基本遵循。律師偽證罪的量刑證明標準還應區分法定量刑事實和酌定量刑事實。法定量刑事實通常對被告人的刑罰有很大的影響,基準量刑的調整比例很大,因此作出判決的證據必須達到排除合理疑義的程度,否則不能作為量刑證據。
福田區律師認為,相應地,對于酌定量刑事實的證明程度,應采用顯性證據標準,即只要事實被證明的概率明顯大于事實不存在的概率,法官就可以確定待證明事實的存在,證明過程不必與嚴格的調查過程相聯系。這樣,符合簡化程序、提高效率的趨勢,有利于實現訴訟經濟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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