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律師法》規定,律師應當忠實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律師通過律師與委托人之間的合同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有效的法律服務需要律師與委托人之間建立深厚的信任關系,忠誠義務由此產生。深圳律師事務所為您講解一下相關的情況。
正如紀教授所說,"律師職業道德的核心內容是最大限度地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權益,即所謂的"當事人忠誠原則"。刑事辯護律師在為當事人提供服務時,應嚴格履行忠實義務,這不僅是對法律誠實信用原則的回應。也是職業道德和實踐紀律的唯一選擇。這也是律師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生存和發展的必然要求。
律師辯護既是對偵查控制機關提出的證據的被動辯護,也是對有利于當事人的證據的主動辯護。律師的積極取證行為自然包括通過巧妙的訊問獲得證人證詞,并向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傳授辯護技巧,這些技巧的運用往往與律師作偽證罪的犯罪模式有很多相似之處。
例如,當律師告知被告人通過酷刑獲得的證據不能作為判案的依據時,可以理解為律師在詢問是否刑訊逼供,或者律師根據其語氣或眼神慫恿他指控偵查人員刑訊逼供。兩者都在主觀方面積極追求結果,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很難區分主觀故意與執行行為。
我國律師法規定,律師執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恪守律師這個職業發展道德和執業紀律。也就是說,律師執業過程中必須以事實為我們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即律師的真實社會義務。任何一種理性的訴訟經濟制度都以追求更加客觀真實為使命。
但是,由于公司律師為被告人可以提供有效辯護的特殊學生身份和地位,決定了律師的真實義務要低于偵控機關的客觀義務。
偵控機關工作作為主要國家政府權力的行使者,打擊違法犯罪和保障人權是其雙重職責,需要通過承擔相關標準要求更高的客觀義務。而真實義務教育賦予律師無需配合司法行政機關調查發現問題真實的權力,也無需像普通人一樣有如實作證的義務,甚至對其知悉的不利于被告人的案件事實已經擁有保密的特權。
律師違反實際職責是其作偽證的法律依據。律師實際義務的標準直接決定了其犯罪的成立與否。例如,律師不能向法院提供他或她知道是虛假的證據這一事實并不意味著律師有義務確保證據的真實性。在實踐中,律師往往被嚴厲賦予過高的實際義務,從而降低了偽證的證明標準,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一些律師在辯護過程中被動無力。
律師是其地位和職業地位的社會化,這決定了律師執業的個性和獨立性。然而,律師這種社會屬性并不意味著他或她可以自由行動。中國的律師法規定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應加入當地律師協會。律師協會成員享有律師協會章程規定的權利,履行律師協會章程規定的義務,即律師的從屬義務。
從各國律師管理體制看,律師自治的主要途徑是實行律師協會的自律管理。刑法作為一種保護法,刑罰是次要的,不能廣泛介入社會生活。由于我國對律師違紀行為缺乏相應的制裁機制,律師管理制度不健全,對律師偽證罪的規定也不明確。一般違紀、違規行為也可以納入犯罪的構成,因此,對律師自律管理的懲罰泛化,不符合刑法謙抑原則。
深圳律師事務所了解到,我國刑法第307條將司法人員妨礙作證的行為規定為暴力、威脅、賄賂購買的誘騙行為,不構成犯罪。為使律師和司法人員平等對待,律師偽證罪可以定義為“以暴力、威脅、賄賂等手段,指使證人改變證詞或違背事實作出虛假證詞的行為”。同樣,協助當事人銷毀或偽造證據行為也應積極,情節嚴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證人的偽證只是對默許和教唆的被動容忍,不應構成偽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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