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是擔保物權的一種,能夠產生和設立,必然也會在一定的情況和條件下面臨著消滅。如小張的轎車在行駛過程中出現故障,聯系了修理廠對車輛進行維修。幾天后,車輛修好了,修理廠聯系小張過來取車,但小張到修理廠之后以沒有帶錢為由要求先取車,之后再回來付錢。修理廠沒有同意小張將車開走,將車留置在修理廠內要求小張帶錢過來開車,從這個時間開始,修理廠開始行使對于車輛的留置權。第二天小張將修理費如數支付,修理廠將車鑰匙交給小張,小張開車上路。小張支付修理費,修理廠的修理費的債務得到了清償,修理廠將車輛還給小張,也就是修理廠喪失了對于小張車輛的占有,自然對于車輛的留置權也就消滅了。荔枝公園旁律師這是留置權消滅的通常原因。
比如,小張因為車輛故障到修理廠修車,但是因為臨時沒錢交修理費,車被修理廠扣留。扣留之后小張找來了當公務員的朋友小李,給修理廠簽下保證書,保證小張一周內支付修理費,如果不能支付,小李承擔連帶責任。修理廠接受小李的擔保,把車輛還給了小張。這就是債務人另行提供了擔保,債權人的債權得到了充分保障,債權人只要接受了債務人提供的擔保,就沒有扣留留置財產的必要了,應該把留置財產還給債務人。
案件詳情:
2008年1月1日,常州市豪健壓鑄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豪健公司)與南京高開特精密機械廠(以下簡稱高開特廠)簽訂《委托加工協議》,就有關柴油機機體、側蓋毛坯加工事宜載協議中進行了約定。2010年6月22日,高開特廠工作人員洪某某向豪健公司出具收取毛坯件的對賬單,豪健公司據此自行制作《毛坯件明細匯總表》。高開特廠在該案一審中對于表格上記載的高開特廠從豪健公司處領取的毛坯件數量予以認可,但對于毛坯件的價值不予認可。2014年7月10日,高開特廠向豪健公司出具對賬確認單,載明截至2014年6月30日,豪健公司尚欠高開特廠加工費455441.38元。同年7月31日,豪健公司在對賬確認單上蓋章予以確認。
2017年8月7日,高開特廠向豪健公司發函,載明:截至2017年6月30日,高開特廠賬面尚有豪健公司欠款455441.38元,要求豪健公司該函后30日內付清。如若豪健公司認為欠款與賬面不符,在收到催收通知后15日內派人與高開特廠對賬、核實。2017年8月11日,豪健公司向高開特廠寄送《退還毛坯件通知書》,載明:“我公司與貴單位曾有配套合作,貴單位為我公司提供的柴油機機體、側蓋毛坯件進行加工。雙方自2010年上半年就停止了加工合作。經核查,我公司目前仍有6469件發機動側蓋、機體毛坯件在貴公司倉庫。鑒于雙方已經不再合作,請貴單位在接到本通知書10日內將上述毛坯清點整理后退還給我公司。雙方合作期間如有未清款項事宜,貴單位可直接與我公司律師聯系”。雙方協商未果,豪健公司提起一審訴訟,請求判令高開特廠向豪健公司交付加工合格的柴油機機體、側蓋成品6468件。高開特廠提起反訴,請求判令豪健公司立即支付加工費680531.3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保管費,并請求判令高開特廠對6468件毛坯件享有留置權,有權拍賣、變賣留置物,并對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豪健公司要求高開特廠依據。
《委托加工協議》的約定交付相關加工成品6468件,符合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應予以支持。關于高開特廠主張行使貨物留置權的意見,經查,留置權應為主債權的從權利,當事人在行使留置權時,仍應積極實現主債權,及時通知債務人履行付款義務。本案因高開特廠怠于行使訴訟權利,導致其主張的2010年5月31日以前的加工費455441.38元已超過訴訟時效,無法得到法律保護,故高開特廠在該案中主張留置權,依據不足。高開特廠依據豪健公司要求交付的加工產品所產生的加工費225120元未支付行使留置權,但《委托加工協議》約定,產品入甲方倉庫經驗收合格并收到乙方開具的正式發票之日起45天付款,該條約定應當視為雙方對于加工費的支付另行進行了約定,故高開特廠以豪健公司未支付此部分加工費用為由主張留置權,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遂判決駁回了高開特廠的反訴請求。高開特廠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對于高開特廠所主張留置權反訴請求問題,二審經審理認為,豪健公司未按約向高開特廠支付455441.38元加工費,《委托加工協議》中對留置權未進行特別約定,故高開特廠作為承攬人,對其于2010年6月22日前即已合法占有的毛坯件加工而成的工作成果即6468件成品依法享有留置權。留置權是法定擔保物權,只要具備法定發生原因,留置權即告成立,留置權人即可留置相應動產,該留置行為無須通知債務人,但在實現留置權時,應根據上述規定確定債務履行期間。荔枝公園旁律師綜上,高開特廠主張其對6468件成品享有留置權,于法有據,依法予以支持。遂撤銷一審判決,判決豪健公司向高開特廠支付加工款,高開特廠對其加工完成的機體、側蓋共計6468件產品享有留置權,并判決駁回豪健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南京高開特精密機械廠與常州市豪健壓鑄件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案,詳見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蘇01民終3024號民事判決書)
《民法典》條文
第四百五十七條 留置權人對留置財產喪失占有或者留置權人接受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的,留置權消滅。
法官說法
1、法律規定,債權人接受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的,留置權消滅。但是如果客觀條件下,債務人另行提供了擔保,而債權人拒不接受應該怎么樣處理,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一般情況下,只要債務人提供的擔保在正常人通常理解范圍內認為能夠保證債權的清償,留置權人不應該拒絕債務人另行提供的擔保。如果留置權人拒絕擔保的,債務人可以協同留置權人一起辦理抵押、質押登記或者通過訴請等方式請求債權人協同辦理抵押登記或者轉移質押財產。如果債務人提供的擔保是第三人的保證,因為人保與物保相比較具有更大的不確定性,如果債權人不同意,是為債務人提供的擔保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留置權在這種情形下不消滅。
2、留置權作為擔保物權,目的是保障債權的實現,留置權和抵押權、質權一樣,也是附屬于主債權之上的擔保物權。如果債權得到清償、被提存、和其他債權互相抵銷、被債權人放棄或免除、同其他債務混同等原因消滅時,留置權隨著債權的消滅也歸于消滅。當然,如果債權只是部分消滅,留置權是不可分的,留置權在這種情況下并不消滅。深圳合同糾紛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