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2015年1月31日,甲經營的裝修公司因資金周轉困難,向乙借現金100000元,并承諾付息并盡快還錢。同日,乙將現金送至甲公司,甲向乙岀具《借條》一張,并約定借款期限為半年,年息1分5厘。借款一年后,乙多次催要,甲以公司因經營困難資金無法周轉等為由至今未歸還本息。2021年9月1日雙方補簽仲裁協議,約定將雙方的借款糾紛提交仲裁委員會處理。
案例分析:仲裁庭認為,民間借貸糾紛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引發的糾紛。本案庭審中,雙方當事人對借款金額、期限、利息約定均無異議。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甲向乙借款100000元,并向乙岀具了借條,甲與乙之間民間借貸關系成立。乙為出借人,甲為借款人,出借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深圳債務律師咨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規定,仲裁庭對乙要求甲歸還借款100000元的請求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依法予以支持。
關于利息支付的問題。《借條》中約定“年息一分五厘”,即年利率15%。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20〕17號)第三十一條第二款“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案件,借貸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當事人請求適用當時的司法解釋計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對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還之日的利息部分,適用起訴時本規定的利率保護標準計算”。
第二十五條“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的規定,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年利率15%未違反相關法律關于利息上限保護的規定,仲裁庭認為甲應按年息15%計算支付2015年1月31日至2021年9月1日的利息97850元(100000元×15%×6年7個月=97850元)。
深圳債務糾紛律師:公司欠條能否 | 債務追討中的法律策略:深圳債務 |
欠款起訴中如何處理利息計算問題 | 債務清欠中債務重組或和解的處理 |
深圳債務糾紛律師:債權人撤銷權 | 深圳債務糾紛律師視角:身家千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