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人作為債務人法律地位的產生。免責的債務承擔有效成立以后,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成為新的債務人;原債務人脫離合同關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債權人承擔債務。如果發生第三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債務的情況,應當由第三人而非原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并存的債務承擔有效成立以后,第三人加入到合同關系中來,成為新的債務人,同原債務人一起共同向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承擔按份或連帶責任。上海債權債務糾紛律師
(2)抗辯權隨之轉移。根據《合同法》第85條的規定,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這一點無論對于免責的債務承擔還是并存的債務承擔都適用。合同債務存在無效的原因,第三人可以主張無效;合同履行期限尚未屆滿,第三人可以進行抗辯;此外,在雙務合同中,第三人還可以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值得注意的是,債務承擔是一種無因行為,沒有特別約定,第三人不能基于原因行為的事由對債權人進行抗辯,只能基于所承擔的合同債務本身所具有的抗辯事由向債權人行使抗辯權。
(3)從債務一并轉移。《合同法》第86條規定,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例如附隨于主債務的利息債務,隨著主債務的轉移而轉移于第三人。當然,如果從債務是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例如保證債務往往從屬于原債務人自身,不當然隨主債務的轉移而轉移于第三人,除非保證人重新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