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8日,被告郭某雪向原告借款45萬元,并寫了一張借條,上面寫著:“郭某雪(身份證號:××××)向現金借款45萬元(肆拾伍萬元整),郭某雪于2015年6月1日前還25萬元(貳拾伍萬元整)。借款人:郭某雪。2015、3、18"。深圳法律咨詢網接下來就為您講解一下相關的情況。
借條下方有一張收條,上面寫著:“今郭某雪收到孫現金45萬元整(肆拾伍萬元整)。收款人:郭某雪。2015、3、18"。7月28日,郭某雪還向孫出具了一份承諾書,內容為:“郭某雪于2015年3月18日至2015年9月1日向孫借款人民幣肆拾伍萬元整。
雙方約定于2015年9月15日前一次性返還給孫某業。其間,郭某雪自愿同意以其名下的奔馳車作為借款抵押物。若在2015年9月15日前借款未結清,郭某雪同意無條件將自己名下的一輛奔馳車過戶給孫某作為借款償還。某貸款抵押物奔馳:(號牌××××,品牌型號:奔馳WDDNGSEB,車輛識別代碼:××××,發動機號:27294631969075)。我在此承諾。承諾:郭沫雪。“事后孫和郭并沒有辦理車輛抵押登記。
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孫、郭之間的借貸合同關系也以當事人的真實意愿為前提,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當被承認為合法有效。一方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其申索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另一方當事人申索所依據的事實的,如果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申索,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當事人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郭聲稱這筆貸款并不存在,而且是在脅迫下簽發的欠條,但是郭沒有提交證據證明他的說法,這一說法沒有被接受。郭認為,他已經通過銀行轉賬還款,但他聲稱的銀行轉賬時間發生在借記卡和收據發出之前和發出之日,并且在2015年7月28日向孫發出了承諾書,因此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他必須還款。郭從孫老師那里學到的錢也應該還回去。
孫某還要求被告郭某償還學校貸款,證據充分,在法律上有證據支持。至于孫某聲稱對郭抵押的車輛享有優先受償權,雖然郭在承諾書中承諾將車輛抵押,但由于雙方沒有辦理抵押登記,該條款無效,孫某也沒有優先受償車輛價格的權利。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貸款,離婚后仍應共同償還。原告張某東與被告余某明是朋友關系。余某明與被告人陶某原是夫妻關系。他們于2009年1月登記結婚,婚后同居,經營物流業務。2013年3、4月,兩被告分居,同年5月28日,兩被告到民政局登記離婚。
2013年2月6日,余某明向借款120萬元,雙方簽訂個人借款合同,其中約定借款本金為146、4萬元,借款期限為2013年2月6日至2013年6月5日。借款人如不能按約定還款,除支付賠償金5萬元外,還要承擔按日千分之三計算的違約金,直至還清借款。
合同由張某東和余某明簽訂。余某明在合同擔保人處簽下“陶某”字樣后,將合同交給張某東。借款到期后,余某明僅歸還借款11萬元,余款未還。另查明,二被告離婚時,余某明向陶某出具了一份債務清單,清單上列明了陶某和余某明名下的債務,其中張某東的債務列在余某明名下。
在被告余某明向原告張某東借款期間,兩名被告是夫妻,仍然同居,沒有分居,雖然個人貸款合同中的擔保人沒有被告陶某簽字,但被告陶某以不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為由理由不充分。被告俞某明說,“陶某”的簽名是他自己簽的,原告并不知情。
深圳法律咨詢網認為,陶某提供的于某雙方辦理離婚登記時所寫的債務清單顯示,該債務確實被列為于某的債務,但是,兩名被告之間的債務分割并不影響原告要求兩名被告承擔連帶償還責任的權利。因此,章關于一個共同要求歸還貸款的要求以及相應的 liquidated damage 要求應該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