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張某某因與被上訴人中國上海龐統企業經濟發展能力有限責任公司(以下問題簡稱龐統公司)、原審第三人上海市徐匯區華涇鎮漕溪村民管理委員會(以下我們簡稱漕溪村民工作委員會)企業進行借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閘北區人民通過法院(2008)二508號民事法律判決,向本院學生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可以組成合議庭進行了關于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深圳民間借貸律師一起看看吧。
原初審法院認定,自2005年9月至2006年11月,龐通公司與上海華中果農副業交易中心(以下簡稱華中果農交易中心)存在共同基金交易。龐通公司通過銀行19次以支票形式向華中果農交易中心支付117.85萬元,華中果農交易中心也支付龐通公司100萬元。
另外,龐通公司已向華中果農交易中心交付編號為006XX624的票據,出票日為2006年8月30日,出票人為上海德華廣告有限公司,收款人為龐通公司,背書人為龐通公司。 票據金額60萬元,票據號碼006XX360,出票日2006年9月30日,出票人為上海德華廣告有限公司,收款人為上海龐貝金屬裝飾工程有限公司。 (背書人未知)。
票據金額為人民幣2萬元,票據號碼為006XX359,出票日為2006年10月30日,出票人為上海德華廣告有限公司,收款人為上海龐貝金屬裝飾工程有限公司。 (背書人未知)。三張60萬元人民幣的支票。其中,除持票人華中果農交易中心向銀行出示編號為006XX360人民幣2萬元的支票外,未取得任何結果。另外兩張支票實際上并沒有由華中果農交易中心出示。 2006年10月30日,華中果農交易中心將兩張支票006XX360和006XX359交還龐通公司。
2006年12月21日,張某到華中果農貿易中心支付10萬元現金。2007年1月,龐通公司還向華中果農貿易中心遞交了一張支票,支票編號為004XX207,開票日期為2007年1月31日,出票人為龐通公司,票據金額為人民幣30萬元。2007年1月31日,華中果農貿易中心將支票交給銀行付款。同年2月1日,銀行向出票人已經“關門”作為退款,因此華中地區的果農貿易中心實際上并沒有收到銀行的付款。2007年6月25日,張某以他人賬單向華中果農貿易中心支付了91.6萬元人民幣。2008年7月16日,中央果農貿易中心出具證明,表示原付給龐統公司的100萬元已由張某退還,因此相關索賠轉給了張某。
另查明:2009年1月19日,華中地區果農進行交易中心經工商管理部門人員核準注銷,其債權實現債務由漕溪村民發展委員會可以承擔。張某某原系龐統公司的股東。
2008年7月17日,張淳總裁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 龐東通過龐東向華中果農交易中心借款100萬元,隨后龐東償還10萬元,剩余90萬元由龐東代為償還。 因此,現華中果農交易中心將相關債權轉讓給自身。 因此,請委托龐東償還貸款9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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