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悉的擔保在法律上被稱為擔保。很多人知道擔保有風險,但他們不知道擔保也會過期和擔保。保質期稱為保證期。那么如何計算保證期呢?下面深圳債務債權律師通過五個案例向您解釋保證期。
案例一
2021年1月30日,黃某向姚某借錢,張某自愿為黃某擔保。黃某出具《借條》,載明今借姚某人民幣5萬元,于2021年3月30日前歸還,張某自愿為黃某擔保,擔保期為貸款到期后半年。張某在借條上簽字。2021年10月12日,姚某將黃某和張某起訴法院。
法官說法。
本案最終以調解結案。調解過程中,由于擔保期屬于人民法院主動審查的事項,法官在擔保期內向姚某解釋。本案中,姚某與張某就擔保期達成協議,約定的擔保期未早于主債務履行期,且未與主債務履行期同時到期,約定有效。張的擔保期為2021年3月31日起6個月。姚某與張某對擔保方式沒有約定,推定為一般擔保。姚某在擔保期內未向黃某提起訴訟,申請仲裁或取得對黃某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件后,在擔保期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因此,張某在起訴期間的擔保期已經到期,張某不再需要承擔擔保責任。法院解釋后,姚某主動放棄了要求張某承擔擔擔擔保責任的訴訟請求,并與黃某達成調解協議。
案例二
2019年3月27日,杜某向朱某借了20萬元,并出具了《借條》,說明杜某今天借給朱某20萬元,借期2年,月息2分,并于2021年3月28日前歸還。后來,董某向朱某出具了《擔保書》,說明董某自愿為杜某向朱某借款的20萬元承擔連帶擔保責任,擔保時間為借條出具后一年,擔保范圍為貸款本息。2021年8月19日,朱某將杜某、董某起訴法院。
法官說法。
本案中,董某單方面向朱某作出書面保證,朱某收到擔保后未提出異議,保證合同成立。雖然董某在擔保書中約定朱某在擔保期內沒有提出異議,但董某約定的擔保期早于主債務的履行期,因此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擔保期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本案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為2021年3月28日,因此擔保期為2021年3月29日起六個月。朱某起訴時仍在擔保期內,董某應承擔連帶責任擔保。
案例三
2021年1月12日,王某以資金周轉不開為由向陳某借錢,吳某為王某擔保。王某出具了《借條》,說明王某今天從陳某借了10萬元,并于2021年2月13日前還清;吳某同意為王某的上述債務向陳某承擔連帶責任擔保,擔保期為自借條出具之日起至2021年2月13日。吳某以擔保人的身份在借條上簽字。之后,王某沒有按約定償還貸款。2021年6月22日,陳某將王某和吳某起訴法院。
法官說法。
雖然陳某和吳某在借據中約定了擔保期,但其約定的擔保期與主債務的履行期同時屆滿,因此視為沒有約定。無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擔保期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本案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為2021年2月13日,擔保期為2021年2月14日起六個月。陳某起訴時未超過擔保期,吳某應承擔連帶責任擔保。
案例四
2021年1月15日,李某向馬某借錢,呂某自愿為李某擔保。李某出具借據,載明李某向馬某借款10萬元,利息1分。2021年4月20日前,呂某承擔擔保責任,直至李某本息還清。呂某在借據上作為擔保人簽字確認。2021年10月28日,馬某將李某和呂某起訴法院。
法官說法。
在本案中,擔保條款規定呂承擔擔保責任,直至李本息還清,屬于協議不明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擔保期為主要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本案主要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為2021年4月20日,擔保期為2021年4月21日起6個月。馬和呂對擔保方式不明確,推定為一般擔保。馬在擔保期內未對呂提起訴訟,申請仲裁或者取得李強制執行的公證債權文件,并在擔保期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馬起訴時,擔保期已經過去,呂不需要承擔一般擔保責任。
案例五
2021年3月21日,吳某向林某借錢并出具《欠條》,明確:2021年3月21日,吳某欠林某4萬元。周某作為擔保人在借據上簽字,寫下擔保人:周某字樣。后來,林某向吳某催促,要求吳某在2021年6月底前還錢。但2021年6月底,吳某仍未還錢。2021年11月19日,林某無法聯系吳某后,無奈起訴吳某、周某。
法官說法。
本案中,債權人林某與債務人吳某未就主債務履行期限達成協議,因此擔保期間的起點是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林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記錄、電話錄音等證據,證明他在起訴前向吳某索要欠款,并設定了寬限期。寬限期為2021年6月底,因此寬限期屆滿之日為2021年7月1日。債權人林某與擔保人周某未約定擔保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擔保期為主債務履行期滿之日起6個月。因此,在本案中,擔保期為2021年7月1日起6個月。吳某和周某對擔保方式沒有約定,推定為一般擔保。在擔保期內,林某對吳某提起訴訟,因此周某需要承擔一般擔保責任。
深圳債務債權律師列出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條 保證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債權債務合同中的保證條款。
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作出保證,債權人接收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條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二十七條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取得對債務人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后,在保證期間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保證人以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內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為由主張不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三十一條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后,又撤回起訴或者仲裁申請,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未再行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保證人主張不再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對保證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后,又撤回起訴或者仲裁申請,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已經送達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債權人已經在保證期間內向保證人行使了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已廢止)第三十二條 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持續至民法典施行后,該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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