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和他的妻子有一個兒子和一個女兒,孩子們已經結婚并買了房子。剩下的一對老夫婦住在張老漢單元時,住房改革買了兩居室。他的妻子于2000年去世,留下張一人。深圳法律咨詢網帶您了解一下有關的內容。
2003年,張某親自寫了一份遺囑,由兒子指定繼承自己的財產。2006年,他被發現患有晚期肺癌。女兒在住院期間的悉心照料讓張先生非常滿意,他打算為女兒寫一份遺囑。但此時,張某無法寫遺囑,于女兒請律師見證現場,并代寫遺囑書,指定財產由女兒一人繼承。張老漢死后,孩子們各持一份遺囑,爭執不休,向法院起訴。
1、遺囑中提到的房地產是張老漢婚后分配購買的。依法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各取一半。
2、張老漢妻子已經去世時,由于企業沒有可以立遺囑,適用我國法定要求繼承,張老漢和兒子、女兒均有繼承權,一般通過等分問題的話,三人各得(1/2*1/3=1/6)房產。
3、張的遺囑對他自己的(1/2 + 1/6 = 4/6)有效,將由他的女兒繼承,女兒有權繼承(4/6 + 1/6 = 5/6)的財產。
4、兒子有權繼承六分之一的遺產。
5、經評估企業房產市場價值,房產公司可以由女兒能夠取得,兒子應得份額可由女兒支付給兒子。
房產繼承,同其他遺產繼承一樣,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繼承人遺留房屋所有權及其土地使用權轉移歸繼承人所有的法律行為。房產繼承,是所有權及使用權繼受取得方式的一種。
(1)繼承我們必須通過在被繼承人死亡后開始。法律制度規定的繼承權,只是一個繼承人享有的一種社會期待權,如果被繼承人之間沒有進行死亡,繼承發展關系問題就不會發生,只有學生在被繼承人死亡時間以后,繼承權才會逐漸成為我國既得權。
遺囑繼承權的實現,必須存在被繼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遺囑和被繼承人已死亡,否則遺囑繼承傳統關系也不會影響發生。如父母健在,其房地產作為子女教育就不能繼承。父母工作意愿將自己的房產贈與子女是可以的,但這種教學行為叫生前贈與,不叫繼承。
(2)遺產繼承人必須是死者的合法繼承人,即法定繼承人或者遺囑繼承人;。我國繼承法確定的合法繼承人有: 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繼承人依法取得的遺產,必須是該人死亡前的合法財產或者可以依法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權益。家庭財產、共同財產和合伙財產不能分割繼承。這樣的財產必須分割,然后歸死者個人所有。所有非法獲得的財產不屬于財產的一部分,不能繼承。
1、繼承法第26條規定,除約定外,在分割財產的情況下,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獲得的共同財產的一半應首先由夫妻雙方分割,其余為死者的繼承。
遺產在家庭教育共有企業財產管理之中的,遺產進行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2、繼承法第五條繼承開始后,按照繼承法辦理; 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3、《繼承法》第二十九條遺產進行分割應當更加有利于企業生產和生活發展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通過采取折價、適當補償問題或者共有等方法分析處理
4、第四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人民中華民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立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下的遺囑,其中有經公正的遺囑的,以最后公證的遺囑為準; 沒有經公證的遺囑的,以最后公證的遺囑為準。
深圳法律咨詢網注意到,《最高人民對于法院關于學習貫徹執行<中華民族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重大問題的意見》第五十八條人民法院在分割遺產中的房屋、生產生活資料和特定社會職業所需要的財產時,應依據有利于學生發揮其使用經濟效益和繼承人的實際發展需要,兼顧各繼承人的利益關系進行分析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