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落不明意思是指不知道要尋找的人或物在什么地方。繼承是按照法律或遵照遺囑接受死者的財產、職務、頭銜、地位等。下落不明人的財富能夠承繼嗎?必需是肯定下落不明的人曾經死亡才可以對他的財富進行繼承,單純只是下落不明而沒有證據能夠證明已經死亡的,其財產仍然屬于下落不明人本人所有,繼承人只能是代管,不能進行繼承。人人要注意,法律上的死亡,包括心理死亡和宣布死亡兩種,這兩種情形都將產生遺產承繼。對于下落不明的情況,如果沒有確鑿的證據證明已經死亡,又沒有任何音訊的,可以申請宣告死亡,完后對其財產進行繼承分割。接下來就由深圳遺產官司律師為您講解失蹤人口的財產能繼承嗎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失蹤人的財產是不能繼承。根據《繼承法》第三條的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開始”。而失蹤人只是下落不明,不能確認其死亡,所以,失蹤人的財產不能繼承,但應設立代管,《民法通則》第二十一條規定:“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所以,公民失蹤后,上述親屬依順序享有代管其財產的權利或者負有代管的義務,以保護失蹤人及其利害關系人的合法的權益。然而,如果失蹤人一直下落不明,其個人財產、債權債務及婚姻關系等難以得到正確處理,那么就會損害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利益,為此,法律規定通過一定的法律條件和程序,人民法院可對失蹤公民推定死亡,即宣告死亡。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意見》第一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時開始。失蹤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決中確定的失蹤人的死亡日期,為繼承開始的時間。”根據這一規定,失蹤人在被法院宣告死亡后,財產才能由他的繼承人繼承。但宣告死亡只是法院根據一定法律條件依法對失蹤人推定其為死亡,那么有可能發生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現的問題,《民法通則》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沒有死亡的,依照繼承法取得他的財產的公民或組織,應當按照他的請求還原財物,原物不存在的,給予適當補償。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失蹤人的財產不能繼承,只有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請并由法院依法作出死亡宣告后,才能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財產。
3、法律上的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兩種。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離開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它是人民法院以判決的方式推定自然人死亡。法律上設立宣告死亡制度,對結束下落不明的自然人與他人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不穩定狀況,穩定社會經濟生活是有重要意義的。依據《民法典》的劃定,假如下落不明滿四年、或許因不測事情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家人等利弊關系人能夠向人民法院請求宣告該下落不明的人死亡。但是,如果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且經有關機關證明該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4、假如下落不明曾經多年,應該向法院請求宣告死亡,從法院宣告死亡之日起,其財產即為遺產,繼承開始,繼承人可以請求進行繼承分割。此外,假如未來被宣布死亡人從新涌現,或許確知他沒有死亡,經自己或利弊關系人請求,法院應該吊銷對他的死亡宣告。宣告死亡的判決撤消后,他可以請求返還已經被繼承或者被處置的財產。他的配偶沒有再婚的,那么他們的夫妻關系自行恢復。已經再婚的、或者再婚后又離婚的、或者再婚后配偶死亡的,不恢復。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下落不明滿四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對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死亡,有的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失蹤,符合本法規定的宣告死亡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宣告死亡。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與他人之間現存的各種民事法律關系,在法律沒有特別規定時,歸于消滅。從這個意義上講,自然人被宣告死亡會產生與生理死亡同樣的法律后果。這主要包括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與其配偶之間婚姻關系消滅;他的繼承人因此可以繼承其遺產;受遺贈人可以取得遺贈等。以上就是深圳遺產官司律師為您講解失蹤人口的財產能繼承嗎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深圳遺產官司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遺囑要怎樣寫呢?深圳遺產官司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