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配合遺言是一種遺言形式,我國《婚姻法》和《繼承法》上都未對其作明確劃定。那么,這類遺囑是否得到法律的認可?如果得到認可,又該如何訂立?訂立以后,出現特殊情況又該如何撤銷呢?深圳遺產糾紛律師對此進行了整理:
夫妻配合遺言,是指擁有正當夫妻關系的夫和妻,基于共同的目的,在一個共同意思下所立的一份遺囑。
首先,夫妻配合遺言在法律上雖未明確劃定,但其仍然是夫妻兩邊關于配合及(或)其小我私家財富的自在懲罰行動,應受法律保護。并且司法部頒布的《公證細則》中亦對共同遺囑的公證辦理作出了規定,該《細則》第15條第2款規定“遺囑人堅持申請辦理共同遺囑公證的,共同遺囑中應當明確遺囑變更、撤銷及生效的條件”。
其次,夫妻配合遺言的訂立除應遵照《繼承法》關于遺囑訂立的相關要件外,還應具備:
1、兩邊存在正當的夫妻關系。有效婚姻下的“夫妻”設立的共同遺囑因不具備共同基礎,所以不能設立共同遺囑。
2、夫妻兩邊都具有立遺囑的才能,任何一方是無行動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共同遺囑無效
3、夫妻兩邊必須擁有共同的意思表示,即夫妻二人設立該份遺囑的目的是一致的
4、夫妻兩邊不能在配合遺言中褫奪生存一方的遺囑撤銷權,否則就會限制生存一方自由處分其合法財產的權利。
第三,夫妻設立了配合遺言當前,仍可根據具體情況由雙方或一方撤銷該共同遺囑。
1、夫妻兩邊或一方立配合遺言時存在訛詐、勒迫的情況,因為遺囑并非夫妻的真實意思,所以應當允許立遺囑人撤銷,但應該通過法院提出撤銷申請。
2、夫妻二人假如認為有需要,能夠在商議同等的基礎上,共同撤銷先前訂立的遺囑。但如果遺囑是經過公證的,撤銷該份遺囑應當到公證機關辦理撤銷手續。
3、一方撤銷。訂立配合遺言后,夫妻任何一方懺悔,均可對本來所立配合遺言進行撤銷。但共同遺囑中明確約定撤銷條件,在條件不具備時,其撤銷權應受到限制。
以上就是關于夫妻配合遺言的相關法律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也有相關方面的問題,可以聯系深圳遺產糾紛律師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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