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曾在孫某所在公司工作,后離職。李某經人介紹欲承包某工程,因需要工程啟動資金,借機將孫某帶至某招待所一個房間,強行向孫借款100萬元,遭拒絕后李某對孫持刀威脅,并致孫某輕傷。深圳律師事務所來帶您了解相關情況。
孫某被迫打電話與親友聯系,稱自己朋友遇困難、被人綁架,需要馬上借款幾十萬元,但均被告知無法辦到。此后,孫某被迫與李某簽下“借款合同”、“合作協議”各一份,合同注明李某以其房產做抵押向孫某借款100萬元,按照20%的利率在三年內還本付息,同時約定:李某無償為孫某的公司處理與其他公司的一起糾紛。當日孫某給李某15萬元、23日前付給余下的85萬元。后李某因害怕警方發現逃跑,被抓獲。
第一種意見認為,借款應屬于一種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李某采用暴力手段強迫他人借款,屬于強迫他人提供服務的交易行為,且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強迫交易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李某當場使用暴力,迫使他人“借款”,其行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構成搶劫罪。
第三種意見認為,李某以暴力手段相威脅,迫使被害人日后交付數額巨大的錢款,其行為符合敲詐勒索罪的構成,應當認定為敲詐勒索罪。
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本案定性的關鍵在于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借款”行為是否屬于交易行為。筆者認為,借款屬于等價有償的市場交易形式,應當認定為交易行為。
1、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目的的認定。有觀點認為行為人是否具有“獲取財物本身或其經濟價值,而持續性地排斥或破壞他人對財物的支配關系”的意圖,對于認定侵財型犯罪具有決定作用。一旦可以認定行為人在取得他人財物時具有返還的意思,則由于缺乏排他性占有的意思,而不能成立非法占有目的,也就不成立侵財型犯罪。
強迫借款僅是違背出借人意愿取得了借款權,但并非取得了他人財物的所有權,也并非對借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本案中,李某為取得工程啟動資金而強行向孫借款,其不具有非法占有借款的目的,因而不能成立侵財型犯罪,即不能構成搶劫罪或敲詐勒索罪。
2、借款行為可以認定為交易行為。強迫交易罪所規定的強迫交易行為是指強買強賣或者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接受服務的行為,無論是商品買賣還是服務的提供,都應基于市場經濟等價有償的原則進行認定,據此可以認為“交易”即平等民事主體之間進行商業活動所形成的法律關系?!逗贤ā返谝话倬攀鶙l規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而本案中李某與孫某簽署的借款協議和還款協議,約定了借款數額、還款方式、還款日期以及利率等,符合《合同法》所規定的借款合同的要件,而根據上述對交易行為的界定,這種借款方式應屬于一方提供本金并獲取利息收入的自愿有償的交易形式。比較典型的例子就是銀行提供的貸款業務。銀行貸款是一種交易行為,這沒有什么爭議,而貸款只是一種特定形式的借款而已,據此可以認為借款尤其是有償借款,應當認定為交易(服務)的一種。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鄭小平、鄒小虎搶劫案(第112號)中,其裁判理由明確指出,“貸款是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的一種有償服務,也是金融市場的一種商業行為,借貸雙方都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等價有償和誠實信用原則,強迫他人提供貸款,情節嚴重的行為,都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強迫交易罪的打擊對象”。
綜上,借款行為可以認定為交易行為,李某強迫他人提供借款的行為由于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應屬強迫他人提供服務型的強迫交易行為。強迫交易罪系情節犯,只要強迫交易行為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即構成犯罪既遂,不以交易行為得逞為既遂要件。
深圳律師事務所認為,李某暴力行為雖然造成被害人輕傷的后果,但因其暴力致傷的行為與強迫交易行為系牽連犯,屬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的牽連,應當擇一重罪處罰。鑒于強迫交易罪與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法定最高刑均是三年,在此情況下應以目的行為即以強迫交易行為定罪處罰。
深圳律師事務所視角下的“遂寧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