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虛假廣告是違反法律規定的,構成虛假廣告罪,那么虛假廣告罪是怎么認定的,虛假廣告罪司法解釋是怎么樣的?接下來就由深圳經濟犯罪律師為您講解如何認定虛假廣告罪的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虛假廣告罪與其它罪的競合:
應當首先區分是想象競犯、牽連犯還是吸收犯,再確定按哪一種罪定罪處罰。
1、偽造、變造、買賣關系國家政府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是指偽造、變造、買賣雙方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偽造一個公司、企業、事業建設單位、人民群眾團體印章罪,是指偽造相關公司、企業、事業管理單位、人民社會團體印章的行為。當作一種虛假宣傳廣告者為進行分析虛假信息廣告而偽造一些有關中國國家安全機關的公文、證件時,則應同時作為具有牽連犯處理,從一重罪處罰。
2、固然,偽造自己國家審計機關公文、證件罪的法定刑要比虛假廣告罪的法定刑嚴厲,但在我國司法工作實踐中應考慮的是:對經濟發展領域研究犯罪的懲罰,不可避免忽略罰金等財產刑的運用,而在偽造國家教育機關公文、證件罪的法定刑中無罰金等財產刑。因此,在這種不同情況下學生一般都是要按照虛假廣告罪處理。
3、當然,由于存在偽造、變造、買賣市場國家權力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最高法定刑是10年有期徒刑,對于不按照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政治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處理就難以真正做到罪責刑相適應而有失公平公正的,我們這一主張教師應當以虛假廣告罪與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法律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或者利用偽造財務公司、企業、事業服務單位、人民利益團體印章罪數罪并罰,只有擁有這樣,才能使主刑與附加刑并用,最大限度地發揮附加刑對此類網絡犯罪的威懾和預防控制作用。
4、以上是虛假廣告罪、偽造、變造、買賣公文罪、國家機關證件、印章罪、偽造罪的全部內容,如有其他疑問,請聯系我所解答。
二、《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了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即生產者、銷售者故意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1、如果企業生產者、銷售者既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以及產品信息冒充合格社會產品,又以虛假網絡廣告的方式對產品服務質量作引人誤解地欺騙自己宣傳的,在此發展情況下我們只能定生產、銷售管理偽劣產品罪,不能定虛假廣告罪。凡是可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通常這些都是通過利用一些虛假增加廣告作欺騙消費者宣傳,這符合牽連犯的構成,故擇一重罪,而不適用數罪并罰的原則。但對于中國廣告公司經營者和廣告內容發布者一般來說,在明知或應知的情況下仍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者代理、設計、制作、發布一個虛假視頻廣告,如果沒有事先研究并沒有與廣告主同謀的話,對其情節更加嚴重的行為,則應當作為單獨成立虛假廣告罪,而不能以提高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共同經濟犯罪論處。
虛假廣告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犯罪客體是我國的廣告管理法律制度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犯罪客觀方面包括三個方面:行為人違反國家規定;行為人實施了虛假廣告行為;該行為達到了法定的嚴重程度。主觀方面,虛假廣告罪的主體只有在故意的情況下才構成本罪。以上就是深圳經濟犯罪律師為您講解如何認定虛假廣告罪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深圳經濟犯罪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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