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資金罪的表現形式是什么樣的,又會如何進行處罰呢?接下來深圳職務犯罪律師為您進行相關解讀。
一、挪用資金表現形式
1、調用本單位資金,數額較大,跨越三個月未還
關于此種情形,必須有兩種限定,即調用本單位資金既不是舉行非法舉止,也不是舉行營利舉止,而是進行其他活動,所以這兩種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即所謂“超期未還型”。
2、調用本單位資金雖未跨越三個月,但數額較大,舉行營利活動的營利舉止,因此營利為目標所實施的合法的一切經營活動。
比方,以調用的資金作為資源,處置做生意、出產、入股分紅、存入銀行或者借給他人而個人得利等。但是應當注意,這里所指的營利活動不包括非法活動。
關于調用資金舉行營利舉止的行動,刑法劃定組成犯法的限定較為寬松,只要挪用的數額較大,就構成犯罪。對于挪用時間是否超過三個月,以及行為人營利的目的是否達到,均不要求。即所謂“營利活動型”。
3、調用本單位資金舉行非法活動的
所謂“非法舉止”,是包孕統統違法犯法舉止,罕見的有非法經營、賭博、走私、嫖娼、行賄等。此種形式的挪用原則上對期限、數額均無限制。
二、調用資金的數額如何處罰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如下:
【挪用資金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以上便是深圳職務犯罪律師為您整理的對于挪用資金的相關法律問題。如果您也有相關問題,歡迎聯系我們進行咨詢。
深圳職務犯罪律師視角下的銀行業 | 守護知識的門戶:深圳職務犯罪律 |
深圳職務犯罪律師告訴你監察對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