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一)涉及案情重大、復雜的;(二)可能逃跑、自殺的;(三)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四)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的。對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監察機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采取留置措施”。
對被調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礙調查的情形外,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有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后,應當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
留置以后,經監察機關調查, 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監察機關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制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監察機關經調查,對沒有證據證明被調查人存在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撤銷案件,已經被留置的,監察機關應當立即報告批準留置的上級監察機關,及時解除留置措施。
一般而言,你被監察機關留置了,基本上是你已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經監察機關調查,移交給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想在再出來的可能性很小了。但也不是沒有一點可能性。
已采取留置措施,需要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的案件,監察機關會在留置期滿前邀請檢察機關提前熟悉案情。檢察機關熟悉案情后,會在留置期滿前審查決定是否采取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措施和采取何種強制措施。一般而言,檢察機關對絕大部分案件都會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如果檢察機關采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的話,你暫時還是可以出來的,但不能排除法院最終判刑的可能性。但對于犯罪情節嚴重,有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調查對象,幾乎都要采取逮捕羈押措施。
監察機關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時,經檢察機關審查決定對被調查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應同時作出解除留置措施決定,并將被調查人交付檢察機關依法采取強制措施;對檢察機關決定不對被調查人采取強制措施的,監察機關應及時作出解除留置措施的決定。
在實務中,如果被留置了,絕大部分被調查人是要被移交檢察機關逮捕、起訴,最后法院判刑入監獄服刑的。奉勸監察對象們還是奉公守法,廉潔從政,不被留置為好。
“我就是個農民,我不配合你們紀委的調查又能拿我怎么樣?你們管干部管不到我這個農民!”在芙蓉區監委一留置案中,被留置對象石某對調查人員說。“石某,我們是芙蓉區監委干部。2018年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全國成立了各級監察委員會,你的丈夫黃某作為芙蓉區原某村村支書,屬于我們的監察對象,黃某涉嫌違紀已于2017年11月被芙蓉區紀委立案調查,即將依法轉為留置。你因為涉嫌與黃某有共同職務犯罪行為,并且有妨礙調查行為,我們監察機關依法對你進行留置,這是留置決定書。”
省直某單位生產管理處財務科原出納倪向軍涉嫌挪用1500余萬元公款,從芙蓉區紀委監委留置到移送檢察機關,僅用時一個半月辦結,體現了紀法全面貫通、法法無縫銜接。
這是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后全省首例由省監委指定基層監委查處的留置案件,也是監察法頒布實施以來,芙蓉區紀委監委強化紀法思維,規范和正確運用各項監察措施,推動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的生動實踐。
截至目前,監察法賦予的12種調查措施中,芙蓉區監委已使用11種,取得良好效果。該區監委成立至今,已處置問題線索607條,審查調查違紀違法案件137件,結案134件,黨紀政務處分128 人,移送司法8人。
留置共同職務犯罪人 發揮監察全覆蓋優勢
“我就是個農民,我不配合你們紀委的調查又能拿我怎么樣?你們管干部管不到我這個農民!”在芙蓉區監委一留置案中,被留置對象石某對調查人員說。
“石某,我們是芙蓉區監委干部。2018年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全國成立了各級監察委員會,你的丈夫黃某作為芙蓉區原某村村支書,屬于我們的監察對象,黃某涉嫌違紀已于2017年11月被芙蓉區紀委立案調查,即將依法轉為留置。你因為涉嫌與黃某有共同職務犯罪行為,并且有妨礙調查行為,我們監察機關依法對你進行留置,這是留置決定書。”
留置過程中,芙蓉區監委兩名辦案人員著正裝向石某宣布留置決定書,由其本人簽字接收。送至留置場所后,依次完成登記、體檢等流程。此外,區監委制定嚴密的安全預案,對留置期間留置對象安全、訊問、飲食、醫療等問題作出了周密細致安排。
經辦案人員的幫助、教育,石某如實供述了自己出面幫丈夫黃某收紅包禮金、收受賄賂的行為,有力地指證了黃某的違紀違法事實,順利推進了全案的辦理。
“石某案是2018年芙蓉區監委辦理的轄區第一起留置案件。”芙蓉區紀委監委干部黃子皿介紹,“以往,對于石某這種沒有任何身份的普通群眾,即使發現有與他人共同職務犯罪嫌疑,但在主案還未進入司法程序前,對其是沒有管轄權的。”監察法的實施,填補了以往對基層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違紀違法及有共同違法行為的非公職人員的查處中存在的漏洞,充分發揮了監察全覆蓋的制度優勢,在基層拍“蠅”打“傘”過程中大顯威力,為基層治理制度化規范化提供了有力支撐。
依法依規查詢 有效查找重要線索
“您好,我們是芙蓉區紀委監委的工作人員,要查詢涉案人員黃某的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請予以配合。”
芙蓉區紀委監委在辦理黃某涉嫌職務犯罪案時,為收集、保全財產性證據,防止證據流失或者被隱匿,經相關領導批準并制作《查詢通知書》后,安排相關調查人員到當地銀行網點對黃某及其妻子石某等重要關聯人員的銀行賬戶進行查詢。
調查人員出示了工作證及蓋有公章的《查詢通知書》,在網點工作人員協助下進行了查詢,取得黃某等人的銀行賬戶交易明細。在對1000余頁相關交易明細進行分析后,調查人員從石某的銀行賬戶交易信息中發現了疑點。調查人員以此為突破口進行訊問,黃某最終交待了管理服務對象以還借款為名向其行賄的事實。
“從工作實踐看,相當一部分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案件,都涉及涉案單位和個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查詢存款等財產,可以了解被調查人的資金往來、投資方向、存取習慣等信息,為審訊工作提供重要線索,為查辦案件提供關鍵證據。”芙蓉區紀委監委有關負責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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