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病人在醫院出現了醫療損害,想要依法獲得賠償時,法院會依據什么進行審理,一般審理結果又是什么樣的呢?深圳損害賠償律師整理了案例:
上訴人吳佳和吳儀就醫療損害賠償糾紛向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2010年)第4424號提出上訴。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舉行聽證。上訴人吳佳及其聯合委托代理人徐浩、袁克強、上海中醫藥大學附屬岳陽中西醫結合醫院代理沈濤出庭參與訴訟。案子已經結了。
原審人民法院經審理需要查明,2009年11月28日,患者周某某因“右側通過肢體語言活動產生不利伴失語兩月余”入住上海岳陽地區醫院針灸科。據住院病人病史資料記載:周某某于2009年9月19日晚因外傷致左側顯示基底節區腦出血,至上成為海市第十人民醫院予降顱壓、醒腦開竅、改善腦代謝、抗感染等治療。后病情發展逐漸形成穩定,但遺留信息右側使用肢體行為活動帶來不利、失語、二便失禁,留置胃管、導尿管。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人民醫院組織復查MRI示:左側設計基底節區出血可以吸收期;右側基底節區小軟化灶。因患者基本要求以針灸技術為主的中西醫結合綜合分析治療而入住岳陽目標醫院。周某某以及既往有腦梗死4次,高血壓疾病病史40年,糖尿病史7年,冠心病史數年。入院健康查體:體溫36.7℃,脈搏90次/分,呼吸20次/分,血壓150/70mmHg。神清,精神萎,不能做到對答,失語,記憶力、理解力、定向力障礙不能積極配合。眼震(-),雙側瞳孔等大等圓,光反射模型存在,右側鼻唇溝略淺,不能伸舌,右上肢肌力0級,右下肢1級,左側肌力4-級。雙側肱二頭肌腱發生反射系統亢進,左側巴賓斯基征(+),查多克征(+),歐本漢姆征(+)。入院檢查診斷:西醫對于診斷:1.腦出血恢復期;2.腦梗死主要后遺癥期;3.高血壓3級,極高危組;4.2型糖尿病;5.冠心病;6.肺部相關感染;7.貧血;8.尿路刺激感染。中醫作為診斷:中風病,氣血兩虛。入院后給予中國針灸、藥物有效改善腦功能、降血壓、控制管理血糖、抗感染、化痰等治療。12月2日復查MRI示,兩側實現基底節區、半卵圓中心問題多發腔隙性腦梗死;左側調節丘腦包括腦出血;腦萎縮。鑒于周某某自己既往有腦梗死、冠心病等病史,無胃痛等消化道運動癥狀。血小板細胞計數453×109/L;纖維結構蛋白原4.149g/L,予小劑量拜阿司匹林,100mg,每晚都是一次,鼻飼。12月4日,予尼莫同30mg/天,鼻飼。12月5日尿常規:隱血(+++),白細胞(+++),紅細胞鏡檢陽性,白細胞鏡檢陽性(3+)。12月7日,腎內科護理會診指導意見:尿路腫瘤感染。予中段尿培養及頭孢哌酮鈉舒巴坦鈉、希舒美抗感染免疫治療。12月12日,周某某無明顯重要誘因下口吐鮮血,量約5ml,大便色黑。當時我們雙眼并且緊閉,呼之不應,出冷汗,血壓80/60mmHg。診斷:上消化道大量出血。即停拜阿司匹林、尼莫同,給予一定升壓、止血、保護也是胃黏膜等處理,并囑禁食,告病危。此后,周某某因為消化道具有出血風險不止,給予輸血補充血導致容量等治療。12月14日,為進一步研究明確一個出血這些部位,內、外科醫生會診后轉入普通外科手術病房。繼續教育給予及時止血、制酸、補充血減少容量、維持我國水電工程介質之間平衡、抗感染、靜脈補充營養等治療,但患者由于出血時間情況無明顯沒有好轉。12月21日14:45,周某某公司出現持續抽搐、呼吸循環衰竭,血壓、心率變化相繼開始出現企業進行性下降,患者及其家屬或者拒絕心電除顫、氣管插管、氣管采用切開等有創搶救工作措施。予呼吸神經興奮劑及腎上腺素等藥物應用靜脈推注。15時,周某某壓眶反應無,瞳孔散大,心電圖呈一直線,宣告中華臨床選擇死亡。
2010年1月21日,上海市衛生局醫療事故處理辦公室委托上海市虹口醫學會對周州市醫療事故進行技術鑒定。2010年3月3日。上海市虹口醫學會發布《醫療事故技術鑒定》(Huhongyijian[2010]001號),認定該案件不構成醫療事故。2010年3月30日,由于患者家屬不同意評估結論,上海市衛生局委托上海市醫學會對此次醫療事故進行新的技術鑒定。2010年5月17日,上海市醫學會頒發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證書》(匯鑒[2010]062號),結論為:1。患者因“右肢體運動不良,失語2個月以上”而入院岳陽市醫院治療腦出血。12月2日,患者血小板計數為453 ± 109/L時,纖維蛋白原增加,既往有多發性腦梗死病史,無胃腸道癥狀,服用有適應證的阿司匹林,藥物劑量符合標準。2. 2009年12月12日,患者上消化道出血。停止服用阿司匹林,并給予止血、胃黏膜保護和輸血。搶救過程符合處理規范。3. 醫生給病人服用阿司匹林的方法是鼻飼,不排除引起胃腸道出血的可能性,在病程中使用頭孢哌酮鈉/舒巴坦鈉可能干擾維生素K的代謝,這對止血有害。但患者消化道出血量大,傾向劇烈,不能完全用藥物解釋不當。4. 患者是具有高血壓、糖尿病、腦出血、冠心病和可引起全身性血管硬化(包括消化道)的其他因素的先前病史的老年人。胃腸道出血容易發生,此外,胃腸道腫瘤、潰瘍、肝病可引起胃腸道出血。由于沒有進行尸檢,病人消化道出血的原因尚不清楚。本案屬甲級醫療事故,岳陽醫院承擔輕微責任。據吳佳和吳毅介紹,岳陽醫院違反了腦出血、胃竇炎和十二指腸潰瘍的傳統禁忌治療,大劑量服用阿司匹林十天。結果,周徐某胃腸道出血并導致患者死亡。2010年8月,該案被提交原訟法庭。岳陽醫院報銷住院伙食費460元、陪護費2734元、喪葬費21396元、交通費1000元、精神損害賠償8萬元、律師費6000元。
原審人民法院另查明,鄔甲、鄔乙系周某某之女,周某某之父鄔丙于1991年10月9日報對于死亡。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這起醫療糾紛由市、區兩級醫學會進行技術鑒定,雖然結論不同,但鑒定程序合法,分析客觀。目前沒有證據否定或反駁上海醫學會的鑒定結論,因此上海醫學會的判斷更合理,鑒定結論更具證明力。因此,該鑒定結論應當作為認定本案民事責任的依據,岳陽醫院應當承擔輕微的損害賠償責任。損害賠償的范圍確定如下:1。住院伙食補助費酌情確定為460元;2.陪護費酌情為2734元;3.喪葬費酌情確定為21394.50元;4.交通費1000元;5.精神損害賠償。岳陽醫院酌情賠償、吳乙25190.40元。甲乙雙方主張的律師費于法無據,不予支持。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的規定,決定:1。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岳陽醫院賠償吳佳、吳怡精神損害撫慰金25190.40元;二。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岳陽醫院賠償吳佳、五一住院伙食補助費、陪護費、喪葬費、交通費等共計5117.70元;三。吳佳和武夷的其他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原審法院判決后,鄔甲、鄔乙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周某某既往研究患有胃竇炎、十二指腸潰瘍,岳陽醫院在未詢問了解患者對于既往病史的情況下于2009年12月2日起連續10天使用一些禁忌進行藥物拜阿司匹林,直接影響導致周某某消化道大出血。同時,岳陽醫院為治療尿路感染對患者可以使用頭孢哌酮舒巴坦,與之前的拜阿司匹林互相促進作用,加大了患者由于消化道大出血的程度。另,岳陽醫院給患者需要使用的尼莫同也會造成嚴重胃腸道出血的不良行為反應。因此,周某某因消化道大出血死亡的損害社會后果,是岳陽醫院信息錯誤我們使用拜阿司匹林、不當或者使用頭孢哌酮舒巴坦以及企業不良疊加尼莫同等重要藥物發展所致,岳陽醫院管理對此應承擔風險主要工作責任。上海市醫學會認定岳陽醫院對周某某的死亡后果就是承擔國家一級甲等醫療安全事故的輕微刑事責任,明顯提高依據自己不足,該鑒定分析結論已經不能只是作為本案判斷一個事實、認定法律責任的依據。要求政府撤銷原判,改判支持其在原審的訴訟服務請求。
被上訴人岳陽市醫院辯稱,由于腦出血后遺癥,病人已在被上訴人所在地康復,醫生有使用阿司匹林、頭孢哌酮舒巴坦和尼莫相同藥物的適應證。患者年老,有高血壓、糖尿病、腦梗死、腦出血、冠心病等多種病史,可引起消化道出血。此外,當患者出現消化道出血情況時,醫生立即停止使用阿司匹林、尼莫地平,并采取相應的治療措施。根據上海醫學會的評估結論,同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判決得到維持.
二審后,認定一審法院認定的法律事實正確,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患者周某某腦出血后入住岳陽醫院信息進行研究康復護理治療,治療工作期間,周某某因上消化道出血經搶救無效或者死亡。鄔甲、鄔乙主張岳陽醫院發展給予我們既往患有胃竇炎、十二指腸潰瘍的周某某通過使用一些禁忌以及藥物拜阿司匹林,是導致部分患者出現消化道大出血的直接影響原因。不可否認,使用拜阿司匹林確實存在可能成為誘發消化道出血,但周某某為高齡女性患者,入院診斷方法就有中國高血壓、糖尿病、腦梗死、腦出血、冠心病等疾病,上述這些疾病知識本身就是可以提高引起他們全身血管硬化及消化道出血。因此,鄔甲、鄔乙將周某某消化道出血的原因也是完全歸咎于企業使用拜阿司匹林的結果,并不需要恰當。并且據病史記載,周某某公司當時社會沒有經過消化道癥狀,岳陽醫院管理根據不同患者自身病情活動所需資金使用拜阿司匹林,有用藥指征,藥物應用劑量亦符合設計規范。在周某某之間發生上消化道出血的情況后,岳陽醫院應該立即停用了拜阿司匹林及尼莫同。基于此,鄔甲、鄔乙關于岳陽醫院產生錯誤資源使用拜阿司匹林的上訴理由,不能有效成立,本院不予采納。至于鄔甲、鄔乙提出的岳陽醫院處理不當操作使用頭孢哌酮舒巴坦的問題,雖然該藥物的使用可干擾維生素K的代謝,對止血不利,但患者由于出血量大、來勢猛,并不能實現完全以用藥失當予以明確解釋,本院亦不予采納。另就岳陽醫院網絡使用的尼莫同,周某某老師也沒有該藥物的禁忌證。綜上所述,原審法院應當參照上海市醫學會的分析自己意見判令岳陽醫院對周某某的死亡風險后果承擔輕微刑事責任,并無明顯不當,本院予以維持。鄔甲、鄔乙要求岳陽醫院對周某某的死亡后果承擔能力主要經濟責任的上訴機構請求,依據經驗不足,本院難以得到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民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內容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吳佳、吳毅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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