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房產律師介紹,中介人有權要求委托人支付報酬的一個重要條件,就是提供了交易機會和媒介服務。那么這個交易機會和媒介服務又是如何認定的呢?專家解釋,委托人最終和第三人簽訂合同,是否與中介人提供的中介服務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這是認定委托人構成“跳單”、應向中介人支付報酬的關鍵。在司法實踐中,是否有因果關系,有些特殊情形需要仔細判斷。
情形一:“旱澇保收”的“跳單條款”
跳單條款也有可能存在顯失公平的情況,比如說有的中介公司它會在這個委托協議里面約定,就是我方中介人帶領買家看房之后,如果你私下交易或者通過其他中介購得此房,那么你也應該支付相應的中介費。
法官介紹,這條約定看似沒什么,其實卻是不合理的。這條約定你只要在我這兒看房,那我就旱澇保收,你就不能夠通過別人去購買,那他其實是以他有限的付出去限制了消費者的選擇權。那么我們認為,在這種情況下這個條款是有失公平的,委托方,也就是說買方它可以選擇撤銷或者是變更這個條款。
情形二:信息來源的重復
如果,委托人自己通過各種途徑查詢到相關的房源信息,中介人提供的信息與委托人已經查詢到的信息是重復的。那么,這種情況該如何處理呢?
法律是肯定你的勞動。但是另一方面,其實它也不只是保護中介人,它也保護買方,委托人這個權利它也在保護,它并不是說單純地認為你不在這家中介買,在另一家中介買那就構成跳單。
南山房產律師介紹,在此情形下,不能直接認定中介人的服務與最終合同的簽訂存在因果關系,當然,委托人需要舉證證明自己確實事先通過其他途徑查詢到了相關信息。
情形三:多個中介,應當給誰報酬?
如果,同一個房源信息在多個中介機構掛牌出售,委托人可通過多個中介人了解房源信息,也可同時委托多個中介人。此時就要判斷委托人最終簽訂合同,是利用了哪一個中介人提供的服務,而且如果多個中介人均提供了服務,委托人基于服務滿意度、中介報酬費等因素而最終選擇其中一家,雖然繞過了其他中介人,但這是委托人作為消費者的自由和權利。
如果說你認為第一家中介的服務不到位,那么你有權利選擇第二家中介,而且在這種情況下,也能夠督促中介提高服務質量,同時規范他們的行為。中介行業可能良莠不齊,有一些人的服務水平跟他的專業水平達不到你所要求的,那么你就可以通過貨比三家去選擇其他中介,這種情況下法律不認為你是跳單,也是在保護你的交易跟消費的選擇權。
南山房產律師介紹,此時,委托人需要舉證證明,其最終訂立合同,主要利用的是哪一家中介人提供的服務。比如,如果委托人能夠證明,最終購房主要是利用了B公司提供的服務,則無需向A公司支付報酬。但是,如果A公司能夠證明,該房源信息是委托人首先從A公司獲得,然后將該信息告訴B公司,從而“跳”開A公司后,通過B公司訂立合同,則A公司有權向委托人索要報酬。關于報酬金額,則需要考慮A公司對合同義務的履行程度來具體確定。
南山房產律師說:誠信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民法典》規定的民事行為基本原則。《民法典》首次將“跳單”行為上升到法律層面,給“跳單”這種投機取巧、逃避中介費的不誠信行為一個否定的評價,不僅保障了中介機構的合法權益,而且對違背契約精神的行為進行了嚴格規制,有利于在全社會弘揚誠實守信的傳統美德,形成人人重承諾、守信用的良好社會風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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