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25年卻被違法解雇
周止若系東莞聚電公司員工,于1993年4月26日入職,2018年2月8日被公司違法解雇,在公司的工作年限已經將近25年。周止若離職前的應發月平均工資為23900元,而東莞市2017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為4454元。
雙方就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問題發生爭議,周止若認為公司需按25年的兩倍支付賠償金,即13362元×25年×2=668100元,案件歷經仲裁、一審、二審、再審。
一審法院認為周止若離職前的應發月平均工資為23900元高于東莞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即13362元,賠償金工作年限只能按12年計算,公司應向周止若支付違法解雇的賠償金320688元(13362元×12年×2)。
員工上訴:法律強調賠償金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并無12年限制
周止若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理由如下:
1、原審判決以我離職前的應發月平均工資為23900元高于東莞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即13362元,從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七條,計算得出賠償金為320688元是錯誤的。
雖然第四十七條規定以社平工資三倍為基數計算,同時限制了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強調賠償金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體現出立法者對將賠償金計算年限與經濟補償金計算年限進行區分的意圖,“自用工之日起計算”的表述,表明在計算賠償金年限,并未作出限制。賠償金以經濟補償金標準的二倍計算,體現了法律針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行為的懲罰性,且《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經濟補償”情形一般是屬于用人單位具有法定事由而解除勞動合同而應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而不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故應當理解賠償金的計算年限不受最高年限十二年的限制。
2、倘若賠償金受十二年限制的話,則企業與高管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就不受牽制了,因按這標準計算,企業高管的工資遠遠高于社平工資的三倍,因違法成本較低,企業輕而易舉即可解雇年薪幾十萬,甚至上百萬的高管。
3、我在公司工作將近25年,離職時已44歲,人生最美好的青春歲月都是在公司的工作中度過,為其發展盡過自己的力量,且還有6年就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此年齡離職后很難再找到工作,自離職至今,失業在家,而家中尚有兩個年幼小孩需撫養上學、又面臨房貸、車貸、家庭各方面的壓力,這無疑是將員工逼上絕路,違背法律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初衷。
二審判決:賠償金應按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方法的兩倍來計算,工資高于社平工資三倍的,受12年限制
二審法院認為,周止若離職前應發月平均工資為23900元,已經高出東莞市2017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4454元的三倍。周止若于1993年4月26日入職,并于2018年2月8日被公司違法解雇,其在公司的工作年限已經將近25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的規定,
月工資高于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勞動者被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后所獲賠償金的計算,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就相同情形下規定的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方法的兩倍來計算,即賠償金的支付標準應按當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支付賠償金的年限亦應當受最高不超過十二年的年限限制。
南山區律師咨詢根據以上分析,公司應向周止若支付違法解雇的賠償金320688元(13362元×12年×2),原審判決對此處理正確,本院予以維持。周止若仍不服,向廣東高院申請再審。
高院裁定:賠償金的支付標準應按當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支付賠償金的年限亦應當受最高不超過十二年的年限限制
高院經審查認為,根據周止若申請再審的理由,本案爭議焦點為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的計算年限是否受最高不超過12年限制。分析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的規定,月工資高于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勞動者被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后所獲賠償金的計算,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就相同情形下規定的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方法的兩倍來計算,即賠償金的支付標準應按當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支付賠償金的年限亦應當受最高不超過十二年的年限限制。
因此,二審判決適用法律正確,周止若主張賠償金的計算年限不受最高十二年的限制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周止若離職前應發月平均工資為23900元,已經高出東莞市2017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4454元的三倍。又,周止若于1993年4月26日入職,并于2018年2月8日被公司違法解雇,其在公司的工作年限已經將近25年。南山區律師咨詢據此二審法院計算公司應向周止若支付違法解雇的賠償金320688元(13362元×12年×2)并無不當。周止若申請再審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綜上,高院裁定如下:駁回周止若的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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