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與胎兒自力的民事權力才能是維護其在承繼中好處的汗青抉擇。那末,胎兒是不是享有繼承權應如何認定?胎兒是否享有受遺贈權?是否要承當相應義務?其繼承權由誰代為行使?胎兒權益保障的真實落實,還需要遺產分割、監護等相關制度在運行過程中形成合力。接下來就由羅湖區律師為您講解胎兒繼承權如何認定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胎兒繼承權的有沒有應如何認定
1、胎兒有承繼權力才能,只是給了胎兒一種擁有繼承權的可能性。在個案中,胎兒是不是有繼承權,至少在我國現行法令框架下,取決于其在假設已誕生的情況下是不是屬于法定繼承人。依據我國《繼承法》,假設胎兒已誕生,如其系被繼承人的子女,屬于第一次第繼承人;如其系被繼承人的弟或妹,屬于第二次第繼承人;如其系被繼承人的三代及之外(二親等以上)的長輩嫡系血親,則屬于代位繼承人。[1]如不屬于以上三種繼承人的任何一種,則無奈經由過程法定承繼間接承繼遺產,也無奈經由過程遺言繼承直接繼承遺產,只能根據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接受遺贈的方式直接獲得遺產,不具有繼承人名分,所適用的規則也有所不同。
2、當然,不能以繼承人身份間接取得遺產,不代表不克不及經由過程承繼步伐取得遺產。依據《對于貫徹施行〈中華國民共和國繼承法〉多少題目的看法》的劃定,承繼開端后,繼承人沒有暗示廢棄承繼,并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第52條);繼承開始后,受遺贈人表示接受遺贈,并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遺贈的權利轉移給他的繼承人(第53條)。胎兒雖然不屬于被繼承人的繼承人,但如果屬于被繼承人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人,仍可能通過轉繼承的方式,經由繼承程序獲得被繼承人的遺產。
二、胎兒繼承人若何肯定其繼承份額
1、胎兒繼承人,原則上享有必(特)留份權力,被繼承人訂立遺言,是否完整不思量作為繼承人的胎兒,不為后者保留需要份額或是在遺言中褫奪胎兒的繼承權?謎底是否認的。由于胎兒沒有勞動才能,原則上也沒有財富,誕生后又必然需要被扶養,以是基礎屬于《繼承法》劃定的不足勞動才能又沒有生存起源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遺產擁有請求為本人保留需要份額的特權。實際上在《民法公例》頒行以前,最高國民法院便經由過程指示案例明確了胎兒的必留份權利人位置。在李某、郭某陽訴郭某和、童某某繼承糾紛案中,被繼承人在立遺囑時,明知其妻子已經懷孕但沒有為胎兒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法院認為,夫妻一方所訂立的遺囑中沒有為胎兒保留遺產份額的,違反了繼承法第十九條規定,該部分遺囑內容無效。分割遺產時,應當依照繼承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為胎兒保留繼承份額。
2、至于若何肯定遺言中應保留的胎兒承繼份額?由于《繼承法》第十九條的規定為,遺言應該對不足勞動才能又沒有生存起源的繼承人保留需要的遺產份額,制度根據在于被承繼人在生前對不足勞動才能又沒有生存來源的繼承人承擔的撫養、扶養或贍養義務,不應因為其死亡終止。在被繼承人系胎兒(假如已經出生)父親的情況下,該份額的確定應以一次性支付胎兒出生后至其獨立生活為止的撫養費為標準。
3、遺產分割時,應答胎兒予以適當照顧。我國《繼承法》第十三條劃定:“統一次第繼承人承繼遺產的份額,普通應該均等。對生存有非凡艱苦的不足勞動才能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碧簩儆谏钣刑厥饫щy的缺乏勞動能力的人,在作為繼承人參與遺產分割時,應當得到照顧。
《民法總則》第十六條未含有遺贈一詞,那末胎兒是不是有受遺贈權呢?字面意義看,遺贈的起源似乎是遺言贈與或遺產贈與的簡短抒發。只是我國法令中的贈與系兩邊行動,與作為雙方行動的遺言不是統一范例,以是不存在法律上的遺言贈與;又因遺產發生(財富轉化為遺產)便象征被繼承人曾經死亡,遺產不可能屬于被繼承人,所以在法律上也不克不及成立遺產贈與。但從社會功能看,遺贈完成的身后財產無償轉移,與以死亡時間為始期的贈與并無二致,與指定繼承也差異不大,在我國僅因受益人是否具有法定繼承人身份而不同。故而,《民法總則》第十六條的適用范圍應當包括遺贈在內。以上就是羅湖區律師為您講解胎兒繼承權如何認定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羅湖區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羅湖區律師解讀:代孕流產事件的 | 羅湖區律師視角:巨蟒峰之殤—— |
羅湖區律師解讀:企業消防安全違 | 羅湖區律師解讀:長沙師范學院偷 |
羅湖區律師解讀母嬰APP涉黃短信事 | 羅湖區律師視角:村道新井蓋鐵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