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家中天花板漏水,業主董小姐向法院起訴樓上鄰居趙先生和社區開發商,要求修復和賠償漏水損失9676元。經審理,海淀區法院判決開發商根據發現的漏水原因修復漏水部位,賠償董小姐因漏水造成的損失2000元。
案情簡介
董小姐說她是501號房子的主人,趙先生住在樓上601號房子的主人。2021年6月25日,發現陽臺頂墻漏水,沿墻壁和燃氣管道滴水。漏水下的電線管道和燃氣管道被水浸濕,燃氣表和墻插板被水淋濕,影響了他們的正常生活和生活。他多次找到趙先生和社區開發商要求修復漏水部位,但他們互相推諉,至今未能修復。因此,他向法院提出上述請求。
趙先生辯稱,董小姐對自己的起訴沒有依據,漏水部分是埋在地板下的加熱管。現在房子還沒有達到保修期,開發商應該負責處理。此外,開發商交付房屋時預埋了采暖管道。漏水是因為開發商使用的材料不符合國家規定,開發商應承擔責任。
開發商辯稱,該房屋于2017年交付。根據《住宅質量保證書》和《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條例》,給排水管道的保修期為兩年。因此,房屋的質量保證期已到期,超過質量保證期的問題不應由其承擔。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法院委托專門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確定601號房屋廚房陽臺暖氣管和冷水管埋地缺陷。
法院審理
經審理,法院認為開發商出具的《住宅質量保證書》承諾的保修范圍和保修范圍應符合國家和北京市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有關標準的要求。《住宅質量保證書》明確規定,其出具的依據是《商品房工程質量保證規定》DB11/641-2009,其中《商品房工程質量保證規定》第5.0.7條除隱蔽安裝管道質量保證期限不低于10年外,供暖制冷系統質量保證期限不低于2年。
深圳羅湖律師咨詢在這種情況下,開發商埋在地下的漏水加熱管道和冷水管道應為隱蔽管道,其質量保證期不得小于10年。泄漏事故發生在2021年6月25日,泄漏管道仍在保質期內。作為房屋建設單位,開發商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提供符合質量標準的設備,未證明601室居民發生變化,更換泄漏管道。開發商因管道質量問題造成董小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最后,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
判決結束后,雙方均未上訴,已生效。
法官說法
《中國房地產法》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時,應當向買方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質量保證書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對所售商品房承擔質量責任的法律文件,包括工程質量等級、保修范圍、保修期和保修單位。開發商應當按照質量保證書的規定承擔保證責任。深圳羅湖律師咨詢需要注意的是,開發商在質量保證書上注明的保證內容和保證期低于國家或地方標準的,應當按照更嚴格的國家或地方標準承擔相應的質量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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