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詳情:大國際公司在北京注冊。2019年12月5日,胡飛向北京朝陽區社會保障中心投訴,反映公司未在2009年8月至2018年8月繳納社會保險。社會保障中心于2019年12月13日立案,向公司發出并送達《社會保險審計通知書》,通知公司接受審計檢查,并按要求提交所需審計材料。
2020年3月25日,公司向社保中心提交人力資源公司出具的繳費證明,證明公司委托公司在濟南為胡飛繳納2016年4月至2018年8月的五險一金。
2020年4月24日,社保中心作出《審計整改意見》,深圳羅湖的律師主要內容如下:
1.檢查結果:公司未按時繳納胡飛2009年8月至2018年8月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其中生育保險自2012年1月起)。
2.違反法律法規的事實:《社會保險費征收暫行條例》第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和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提出以下整改意見:要求公司在上述期間繳納胡飛的社會保險費,詳見附表(2020年第098號)。
2020年6月4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決定維持社會保障中心作出的《審計整改意見》。
公司拒絕接受,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社會保障中心作出的《審計整改意見》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
一審判決:異地繳納行為明顯不符合《社會保險法》的規定。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當地社會保險機構申請社會保險登記。
根據《社會保險費征收暫行條例》和《社會保險審計辦法》的有關規定,繳費單位必須向當地社會保險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并參加社會保險。繳費單位。繳費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機構發現被審計對象繳納社會保險費違法的,應當按照實際情況撰寫審計意見,被審計對象應當在限定期限內予以糾正。
在本案中,《審計整改意見》是對胡飛從2009年8月至2018年8月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審計整改意見。公司與胡飛在此期間存在勞動關系。因此,公司應在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胡飛參加社會保險,本案證據足以證明公司未依法在其注冊地為胡飛繳納相應的社會保險。因此,社會保障中心審計整改結果不當,一審法院不予異議。
在本案審理中,公司向山東省濟南市一審法院申請胡飛繳納社會保險,并享受醫療保險。經調查,可證明公司委托其他單位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為胡飛繳納社會保險。胡飛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事實也表明,在此期間的繳費基數明顯低于社會保障中心審計確定的繳費基數,但繳費行為明顯不符合《社會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公司不能建立撤銷社會保障中心審計整改意見的訴訟理由,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深圳羅湖的律師關于確定社會保險費基數的確定,社會保障中心根據公司提交并經胡飛批準的《胡飛工資明細表》中記載的工資金額,核實了投訴拖欠期間的年度繳費工資和繳費基數,符合上述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社會保障中心出具的《審計整改意見》在確定繳費基數方面有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應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駁回了公司的所有訴訟請求。
公司上訴:法律不禁止用人單位委托有關單位繳納社會保險。
原因如下:
1.根據胡飛的個人意愿,公司繼續通過第三方社會保險支付機構為胡飛繳納社會保險。胡飛一直在山東享受當地的醫療保險待遇和保障。
2.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在其注冊地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也沒有禁止用人單位委托有關單位繳納社會保險。員工保險繳費地按實際工作地點確定,符合《社會保險法》的立法精神。社會保險繳費地點與用人單位注冊地點不一致,國家明確認可委托繳納社會保險的合法性。國家明確禁止重復參加保險,社會保障中心《審計整改意見》將人為制造胡飛重復參加保險的情況。
3.委托繳納社會保險在實踐中廣泛存在。當地社會保障部門長期默許,一審判決未撤銷《審計整改意見》,屬于適用法律法規的錯誤,明顯不合理。
公司還提交了中國人民大學。首都經貿大學多名教授聯合發布了《關于社會保障審計等問題的專家意見》。專家意見如下:
(1)異地委托繳納社會保險的行為與現行法律規定不沖突,異地委托繳納社會保險費在實踐中很常見,很多地方社會保險管理中心也認可;
(2)對于未繳納和少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處理,應考慮制度的歷史實踐。目前的政策和宏觀經濟形勢應考慮到勞動者權益保護和用人單位持續經營的需要。
二審判決:公司委托第三方在不同的地方繳納社會保險,不能取代其在社會保險登記地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
二審法院認為,深圳羅湖的律師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當地社會保險機構申請社會保險登記。
《社會保險費征收暫行條例》和《社會保險審計辦法》規定,繳費單位必須向當地社會保險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參加社會保險。繳費單位。個人繳費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機構發現被審計對象繳納社會保險費違法的,應當按照實際情況撰寫審計意見,被審計對象應當在限定期限內予以糾正。
在這種情況下,胡飛向社會保障中心提出投訴,反映公司在2009年8月至2018年8月沒有為其繳納社會保險。根據《勞動合同》、《協議》、《胡飛工資明細表》、《詢問記錄》等證據材料,可以確定胡飛在2009年8月至2018年8月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公司未在其社會保險登記地北京朝陽區為胡飛繳納社會保險,違反《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征收暫行條例》、《社會保險審計辦法》等法律規范,用人單位應當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公司委托其他單位為山東省濟南市的胡飛繳納社會保險,不能取代其在社會保險登記地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
社會保障中心在查明上述事實的基礎上,制定了《審計整改意見》,認定事實清楚,依據正確。社會保險費支付基數的確定。根據公司和胡飛認可的《胡飛工資明細表》中記載的工資金額,社會保障中心核實了胡飛投訴拖欠期間的年度支付工資和支付基數。符合有關規定,公司對此無異議,法院確認。一審法院裁定駁回公司的訴訟正確,法院應當予以維持。公司上訴理由不成立,法院不支持其上訴請求。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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