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訴人玉敏公司辯稱,玉敏公司與Naye公司簽訂的合同并未實際履行,在雙方實際履行過程中,太極公司按照玉敏公司確認的數量向Naye公司支付了款項。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深圳工程糾紛律師一起看看吧。
應付工程款全部結清,無逾期支付給Nye公司的款項,另一起因玉敏向太極公司索賠83萬元以上的施工范圍,不僅包括Nye公司的施工內容。 還包括粵民自己施工的內容和他人委托施工的內容,奈業公司的工程量不能據此確定。 原審判決正確,二審法院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審判決。
被上訴人太極公司認為,內業公司的建設范圍包括室外管道和安裝工程,太極公司與業主結算報告中反映的這部分工程量價值超過80萬元。 太極公司與玉民公司之間的項目資金結算已經通過有效法律文件確認,太極公司對案件的處理沒有意見。
上訴人,常駐總公司,爭辯說,常駐總公司已經支付了項目的全部金額,不會對案件發表評論。
本院進行審理查明,原審查明案件事實情況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雖然本案合同是由奈業公司和太極公司簽訂的,但根據有效法律文件確認的事實,本案涉及的工程部玉民公司借用太極公司的資質,移交奈業公司施工。 因此,太極公司只是名義上的合同方,太極公司與奈公司的合同關系實際上是玉民公司。
依敏公司與太極公司簽訂的施工合同已被有效法律文件認定為無效,故依敏公司與Nye公司簽訂的施工合同也無效。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設工程的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承包人要求按合同支付價款,應予以支持。 本案涉及的工程現已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因此,對于Naye公司完成的工程量,Yumin公司應按照合同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
公司認為,在實際施工過程中,工程量有所增加,另一情況下,應以余民公司認可的83萬元以上確定工程價款,首先,公司作為履行義務的一方,對所申報的工程量增加負有舉證責任。 但本案中,公司未提供任何證明材料等證明工程量增加的證據;奈業公司與玉民公司的結算、玉民公司與太極公司的結算是兩個獨立的法律關系。 Naye的工程款金額不能以Yuimin在與太極公司結算時確認的工程造價為依據確定,因此Naye公司在實際執行中要求增加工程量缺乏事實依據。 法院很難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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