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發(2003)第52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執行<工傷保險條例>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第(八)項規定,職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傷害被認定或視同為工傷的,其待遇按總額補差的辦法支付。深圳交通事故律師就來為您講解相關的情況。
浙勞社廳字(2005)92號《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問題的批復》進一步明確,工傷職工獲得交通事故賠償后,在工傷保險待遇范圍內按總額補差的辦法結算。
因此,若在工作期間發生了交通事故,被同時判定為工傷,但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殘疾生活補助費低于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由企業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差額部分。
交通事故賠償與工傷保險賠償二者競合應適用選擇補充模式。
即因交通事故導致勞動者遭受工傷的,勞動者可以向侵權人請求侵權損害賠償,也可以向工傷保險機構或用人單位(未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請求工傷保險賠償,勞動者在獲得其中一種賠償后,還可以就其與另一種賠償之間的差額另行主張。工傷保險機構或用人單位先行給付工傷保險賠償后,在給付金額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代位求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交通事故賠償與工傷保險賠償之選擇,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受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的和諧發展。一般認為,當第三人侵權(如交通事故)導致工傷事故時,同時滿足了工傷保險補償責任與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
從本質上講,第三人侵權是造成職工傷害的直接原因,應當由第三人給予民事侵權損害賠償。但實踐中往往出現侵權第三人逃逸、沒法確定或其他有可能使工傷職工無法獲得民事賠償的,而且受傷職工通過民事途徑尋求救濟往往耗時過長,直接影響到受傷職工的及時康復。
因此,實踐中受傷職工往往先尋求工傷保險補償,這樣能夠保證職工在遭遇工傷事故時及時獲得救助和補償,維持其本人或遺屬的正常生活。如果第三人侵權造成的事故同時滿足工傷認定的構成要件,在工傷保險補償責任與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競合的情況下。
受害職工有權選擇不同的法律并根據不同的法律規范而選擇不同的請求權,一是基于勞動法律關系而產生的工傷保險補償請求權,二是基于民事法律關系產生的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即受害職工有權選擇對其有利而對加害人不利的方式提起訴訟和請求。因此,受害職工對請求民事賠償(即交通事故賠償)或者工傷保險賠償選擇權。
?。ǘ┗诮煌ㄊ鹿逝c工傷保險兩種責任的請求權范圍不一致,在執行一種責任后使權利人依另一種責任范圍仍有一部分得不到滿足時,未滿足部分仍不妨礙其繼續存在,責任人仍應就未滿足的部分承擔責任。
如工傷職工獲得的民事賠償標準(即交通事故賠償)低于工傷保險給付待遇標準時,工傷職工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如工傷職工獲得的工傷保險給付待遇標準低于民事賠償標準(即交通事故賠償)時,工傷職工同時也可以要求侵權者補足。
侵權人已經賠償的部分,就不再是受傷職工的損失,受傷職工無權就該部分尋求工傷保險補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之后是否還可以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復》中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八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的規定,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從第三人處獲得民事賠償后,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補償。”
深圳交通事故律師注意到,受傷職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后,就未被工傷保險補償范圍所覆蓋的賠償事項依然擁有提起民事賠償訴訟的權利,可以對其遭受的精神損害、財產損失以及未被補償到位的醫療、康復費用等事項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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