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改變車輛使用性質發生交通事故后被拒賠的案件屢屢發生。常見的改變車輛性質有:將非營運車輛用于營運(如:私家車開滴滴);將家用車輛租賃給他人使用等。那么關于改變車輛使用性質保險公司能否拒賠,法律是如何規定的?深圳交通事故律師就來為您講解相關的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針對該問題也做了相關的規定,具體為“被保險機動車被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及時通知保險人,且因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根據上述規定可知,保險公司能夠拒賠的前提是車輛改變使用性質被保險人等未通知保險公司且因為改變后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增加。因此,判斷保險公司能否拒賠的核心點有兩個,一是車輛是否有改變使用性質?二是危險程度是否有顯著增加?
“改變”成什么情況才屬于保險公司條款中約定的“改變”?常見的“改變”有:將非營運車輛用于營運;將家用車輛租賃給他人使用等。
車輛在承保時分為按非營運車輛承保和按營運車輛承保。兩者保費相差較大。營運車輛由于風險較高因此保費通常比非營運車輛高。關于營業性運輸及非營業性運輸《公路管理暫行條例》也做了具體的解釋,營業性運輸是提為社會提供勞務、發生各種方式結算的公路運輸,非營業性運輸則是為本單位生產、生活服務,不發生費用結算的公路運輸。因此,判斷非營運車輛是否用于營運關鍵在于是否有進行盈利性運輸。
關于如何認定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最高院司法解釋給出了明確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四條人民法院認定保險標的是否構成保險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時,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ㄒ唬┍kU標的用途的改變;
?。ǘ┍kU標的使用范圍的改變;
(三)保險標的所處環境的變化;
?。ㄋ模┍kU標的因改裝等原因引起的變化;
?。ㄎ澹┍kU標的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改變;
(六)危險程度增加持續的時間;
?。ㄆ撸┢渌赡軐е挛kU程度顯著增加的因素。
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雖然增加,但增加的危險屬于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人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保險合同承保范圍的,不構成危險程度顯著增加。
根據上述規定可知,危險程度顯著增加除了七個因素外,保險公司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如果預見或者應當預見增加的危險屬于保險合同承保范圍的,則不構成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深圳交通事故律師認為,車輛平時如果用于營運性,在投保時應按照車輛實際使用性質承保,切勿有隱瞞車輛使用性質能“節省”保費的想法。否則后續一旦發生交通事故極有可能無法獲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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