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婚姻法劃定,在我國夫妻想要解除婚姻瓜葛唯獨兩種體式格局,一種是和談離婚,即夫妻兩邊對離婚的各項事宜商議一致,簽訂離婚協議,另外一種就是在無法溝通的情況向法院提起訴訟離婚。接下來就由深圳離婚財產律師所為您講解離婚和談中財產贈與條款能否隨意撤銷的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離婚和談中財產贈與條款能否隨意撤銷
1、假如該和談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不能隨意撤銷。
(1)普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無償將本人的財富賦予別人,受贈人只需接收即可,這類情況下贈與人可依雙方意義暗示即可撤銷贈與合同;而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條款是原夫妻雙方經過協商的結果,是雙方共同做出贈與的意思表示,單獨一方不能隨意撤銷贈與合同的條款。
(2)從離婚和談中財富贈與訂立的目標來看,離婚財富贈與是出于兩邊和談離婚的需求,是一種以解除兩邊身份關系為目標的贈與行動,依附于男女兩邊婚姻瓜葛的解除。離婚和談經婚姻掛號構造辦理離婚登記產生離婚的法律效果后,其中的有關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條款才對雙方產生法律約束力。離婚登記后,在雙方婚姻關系已經解除的情況下,如果準許一方撤銷其中的贈與條款,必然導致對另一方的不公,也違背了離婚協議雙方的合意和初衷。
(3)從離婚和談中財富贈與的特性來看,離婚財富贈與并不是純屬于無償行動。無償性是普通贈與條約最凸起的特性,《合同法》劃定贈與能夠撤銷也是基于無償行為;而離婚協議中的財產贈與,體現了對子女今后生活的幫助或安排,屬于父母履行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及其他附隨義務的表現,與贈與合同的無償性有本質區別。
(4)從法令和社會結果上來看,掛號離婚后,假如一方贈與人隨便撤銷財富贈與,一方面有違誠懇信譽和公道的基礎準繩,另外一方面也會給一些離婚當事人假借財產的贈與達到既離婚又占有財產的目的,不利于社會的和諧穩定。綜上,如果該離婚協議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不能隨意撤銷。
2、《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2)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4)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二、誰寫離婚協議書誰負責賠償金嗎
1、并不是由書寫離婚協議書的人來負責支付賠償金的。賠償金是有過錯一方對無過錯一方的賠償。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夫妻一方有過錯致使婚姻家庭關系破裂,離婚時對無過錯的一方所受的
三、離婚冷靜期內的離婚協議生效嗎
1、離婚冷靜期內的離婚協議不生效。法律規定,只有夫妻雙方到民政局完成離婚登記,度過離婚冷靜期領取離婚證之后,離婚協議書才生效。因為離婚協議并不是普通的合同關系,
四、一方不簽離婚協議書的怎么離婚
1、一方不簽離婚協議書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離婚。被告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也可以到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離婚冷靜期的立法目的是為了實現婚姻當事人的人權平等、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和人本秩序。當事人請求婚姻登記機關解除婚姻關系,除了婚內感情確已破裂,無法共同生活的情況,也有一部分人請求解除婚姻關系并非出于理性原因,而是因當下存在自認為無法化解的偶然矛盾,便想用離婚來解決。針對這種情況,法律設置了三十日的離婚冷靜期,是給予當事人一個緩沖和冷靜思考的階段,去認真審視自己曾經用心血建立起的婚姻關系是否確已徹底破裂;同時,親戚朋友和社會組織也可以在這個時期參與以幫助夫妻雙方化解矛盾。如果當事人雙方在仔細審視后堅持離婚,且無法在離婚協議的必要內容上達成共識,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通過司法渠道來解除婚姻關系。從這個意義上來說,離婚冷靜期并沒有限制當事人的離婚自由權利。信任人人看了下面的先容多多極少也應當曉得,關于正當簽訂的離婚和談是受法令維護的,因此是不克不及隨意撤銷的,除非是存在一方欺詐、脅迫簽訂才可以。以上就是深圳離婚財產律師所為您講解離婚和談中財產贈與條款能否隨意撤銷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深圳離婚財產律師所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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