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我國法律規定的不斷完善,婚姻法也有了較大的調整。眾所周知,離婚時人們關心的是財產分割問題,深圳離婚財產律師整理出一些法律知識,與大家分享!
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分開擁有、共同擁有或部分分開擁有或部分共同擁有。由于此類協議是口頭的、不確定的,而且容易引發爭議,因此法律規定,它必須以書面形式達成。
婚姻法相關規定夫妻在婚姻家庭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雙方共同完成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收入;
(三)知識產權利益;
(四)因繼承或者贈與而取得的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夫妻雙方共同發展所有的財產;
配偶一方的財產為下列情形之一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殘疾人醫療費、生活補助費和一方因身體損傷取得的其他費用;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專屬于丈夫或者妻子的財產;
(四)一方通過專用的生活學習用品;
(五)屬于一方的其他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人民法院離婚案件財產分割的具體意見》規定,在訴訟中要區分個人財產、共同財產和家庭財產,堅持男女平等原則,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辜的一方,尊重當事人的意愿,有利于生產和方便生活,合理地解決這些問題,并提出22個具體意見,其中第6條與現行婚姻法相抵觸,不再適用,其余項目也作為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依據,具體內容和聽取下一步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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