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是兩種不同的權利救濟手段,但這并不影響它們之間存在的密切聯系。簡述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區別與聯系有哪些?下面光明區律師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處理機關不同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處理機關是不同的,前者是行政機關,后者是人民法院,即司法機關。
(二)性質不同
處理機關的不同決定了它們行為性質上的區別:行政復議機關的復議行為屬于行政行為,它是一種行政機關內部的層級監督制度,對相對人來說,這是一種行政救濟的手段;而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活動屬于司法活動,是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的監督活動,是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權對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對行政相對人來說這是一種訴訟救濟的手段。前者受行政程序法即行政復議法調整,后者則受訴訟法即行政訴訟法支配。
(三)受案范圍不同
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是公民、法人或其余組織覺得行政組織的詳細行政行動侵占其正當權益的案件,而復議組織所受理的既有行政違法的案件,也有行政欠妥的案件。也就是說,但凡可以或許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爭議,公民、法人或許其余組織都可以向行政組織請求復議,而能夠申請行政復議的未必能夠提起行政訴訟。另外,法律規定行政復議裁決為終局決定的,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以后,不得再提起行政訴訟,從而使某行政爭議只能通過行政復議而不能通過行政訴訟得以解決。
(四)檢察標準不同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都以具體行政行為為審查對象,但其審查標準是不同的。行政復議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進行審查;行政訴訟原則上只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對不適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不予審查。此外,行政復議法對復議的申請范圍作了擴大的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更全面的保護。
(五)審理體式格局和審理制度不同
行政復議是行政組織外部的下級對上級的監視機制,是高層級的行政權對低層級行政權的監視。以來是監視是周全的,不但限于對詳細行政行動合法性的檢察,還包括對詳細行政行動合理性的檢察。以至不但包括對詳細行政行動的檢察,并且在對詳細行政行動檢察的同時,還能夠檢察作為詳細行政行動的根據的規章如下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行政復議普遍實施書面復議機制,也就是說復議組織在審理復議案件時,僅就行政案件的書面資料舉行審查,不傳喚申請人、被申請人、證人或其他復議參加人到庭,這樣可以節省時間精力和費用;而行政訴訟一般不實行書面審理制度,當事人雙方必須到庭,相互答辯。行政復議實行一級復議制,也就是說對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一般不得再請求復議;而行政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制,當事人對一審裁判不服的,可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而且行政訴訟是行使司法權來審查行政行為,一般只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對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的合理性,則不屬于審查范圍。
(六)處置權限不同
行政復議機關在復議中解決糾紛的權限與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解決糾紛的權限大有差別。行政復議組織經由過程對原詳細行政行動的合法性和合感性舉行周全檢察,依法可作出維持、責令執行、撤銷、變換、確認、補償喪失等行政復議抉擇。行政復議以變換原處置決定為常見,而行政訴訟則只能對顯失公道的行政懲罰予以變換。這是因為,在行政復議中,審查機關與被審查機關屬于同一系統主體,而在行政訴訟中,審查機關是司法機關,被審查機關則是行政機關,是兩個不同系統的主體,它們受到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分工的約束。
(七)處置依據不同
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以法律、行政法例、地方性法例、規章以及下級行政組織制定和宣布的擁有廣泛約束力的抉擇、命令為依據;而行政訴訟案件的審理則只能以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為依據,以行政規章為參照。
(八)法律效力不同
行政復議普遍沒有終究的法律效能,相對人對復議不平,還能夠提起行政訴訟;唯獨在法律規定復議裁決為結局裁決的情況下,復議才擁有終究的法律效能,相對人不克不及再提起行政訴訟。唯獨天下人大及其常委會軌制的法律才有權規定哪些案件的行政復議可以或許有結局裁決權。行政組織本人軌制的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不能為自己設定終局裁決權。地方性法規也無權規定行政復議的終局裁決權。行政訴訟則具有最終的法律效力,無論有沒有經過行政復議的案件,一經行政訴訟,訴訟的裁判結果就是有最終效力的結果,不能再由行政機關復議。而行政訴訟的終審判決則具有最終的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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