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賠償金是公民死亡之后才發生的,非該公民死亡時所遺留的。繼承法詳細設計規定了遺產的范圍,該范圍之內企業并沒有進行明確地包括細胞死亡賠償金。公民死前可以立遺囑處分其遺產,未立遺囑的,死后可以按照法定繼承原則分配其遺產。 公民不能也不能懲罰自己的死亡賠償金。如按遺產處理死亡補償,則依賴其繼承人供養但缺乏工作能力及無生計來源的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或更依賴其繼承人供養的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亦有權獲得該項目的一部分。此外,根據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按照遺產處理死亡賠償的,繼承遺產的繼承人應當依法清償繼承人應當清償的稅款和債務,這與立法上死亡賠償的目的是背道而馳的。接下來就由福田區律師為您講解死亡賠償和遺產之間的區別是什么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遺產的范圍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留下的法定財產,強調公民死亡是確定遺產的唯一標準。由於死亡公民的財產在公民死亡后,在財產所有權轉移之前,可以繼續增值、增值或產生果實,因此,公民死亡后增值、增值的財產是公民的遺產,否則不可能處置。死亡賠償雖然產生于被害人死亡之后,但它與被害人的人身權、生命權、財產權密切相關,應當按照遺產進行處理。
二、死亡賠償金的范圍
1、對于死亡賠償金與遺產的受益人進行范圍,筆者研究認為自己并不存在沖突。死亡賠償金的受益人范圍也不排除《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兩種人,即對企業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社會勞動管理能力方面又沒有工作生活資料來源不同的人,或者沒有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發展的人。如果一個死者無繼承人,這兩種人自然可參與學習繼承、分配具有一定的遺產,在訴訟中,也可以通過同樣的身份向侵害人主張教育權利。如果將上述兩種人排除在受益人之外,死者的權益將無法及時得到合理有效、完全的保護,侵權人將會以死者無繼承人或其他相關受益人而拒絕承擔賠償。
2、空難死亡賠償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對死者近親屬所領取的補償。取得空難死亡賠償金的權利人是死者近親屬,而非死者。故空難死亡賠償金不宜認定為遺產。
三、死亡賠償是否應當清償死者的債務
根據《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遺產處理的,繼承人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這是否與立法設立死亡賠償金的目的相違背,值得商榷。死亡賠償金作為具體的賠償項目,不承擔清償債務和稅收的義務。但一旦是死者的整體收入,在與其他hotchpot分配時,就從特定對象變成了一般對象,其補償目的就減弱了,直至消失。自然可以用來還債、繳稅,甚至被受益人挪作他用。這也可以更好地維護國家稅收和債權人的利益,保護其他法律關系的順利存在。
那么死亡或者賠償金有哪些基本權利請求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生命、健康和身體受到侵犯。 賠償權利人起訴賠償義務人財產損失或者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有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傷害的受害人、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受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民法總則》有關規定的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規定,《民法總則》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上就是福田區律師為您講解死亡賠償和遺產之間的區別是什么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福田區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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