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權,如果因為矛盾、爭執最終上升到了肢體撕扯,造成身體受到傷害,是非常得不償失的。福田區律師整理了以下這個案件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借鑒意義。
上訴人劉某某因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件一案,不服上海市楊浦區通過人民對于法院(2011)楊民一1664號民事法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進行依法管理組成不同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關于本案。上訴人劉某某、被上訴人張甲的委托企業代理人張琪到庭參加社會訴訟。本案現已成為審理程序終結。
一審法院認定張佳和劉是鄰居。2010年3月16日晚,劉某與張某的妻子因某種原因發生了爭執。在這個過程中,劉希某將張甲左前臂咬傷。張繼蘇住院,診斷為左前臂外傷、清創術及包扎。治療期間,張佳支付醫療費303.91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元),治療所發生的交通費24元。張佳瑞向法院起訴,要求劉某賠償張佳的醫療費用303.91元和交通費24元。
原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公民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權。公民由于過錯侵害他人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張甲與劉某某因生活瑣事發生糾紛,雙方在事發當日都缺乏冷靜,最終導致傷害事件的發生,對此雙方均負有一定的過錯。據此認定劉某某在此次事件中負有50%的賠償責任,張甲主張的損失確定如下:一、醫藥費,憑據結算為303.91元,劉某某應賠償151.95元;二、交通費,憑據確定為24元,劉某某應賠償12元。原審法院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第一百一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之規定,作出如下判決:一、劉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張甲醫療費人民幣151.95元;二、劉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張甲交通費12元。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原審判決后,劉某某不服,上訴至本院。
劉某某上訴稱:劉某某與吳某某先因鄰里生活瑣事之間發生進行口頭語言爭執,隨后吳某某沖入其家中對其實施毆打,之后吳某某的丈夫張甲、女兒張乙也沖入其家中對其實施以及毆打。從事件不斷發生的地點及情況看,張甲、吳某某、張乙具有非常明顯的主觀存在惡意和過錯。劉某某系迫于無奈才將張甲咬傷,對原審人民法院關于核定張甲的醫藥費、交通費數額方面并無任何異議,但劉某某公司本身發展并無過錯,不應自己承擔50%的賠償經濟責任。故劉某某可以請求或者撤銷原審判決,駁回張甲原審時的訴訟服務請求。
張甲辯稱:在雙方發生爭執進行過程中是劉某某先用鞋子打了吳某某,劉某某沒有過錯責任在先。事后管理也是由張甲一方撥打了110報警。故不同意劉某某的訴訟服務請求,要求企業維持原判。
經審理,法院認定原審認定的事實屬實,法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行為侵害他人進行民事主體權益的,應當通過承擔環境侵權產品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發展也有自己過錯的,可以有效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中,劉某某對其咬傷張甲并無異議,但認為沒有過錯在于張甲一方而不在己方。對此,本院認為,鄰里之間關系是最基礎的社會經濟關系國家之一,當事人在為鄰里瑣事發生一些爭執時本應相互學習理解和容忍,最終能夠促使大事化小、小事化無。但本案當事人卻未能及時采取一個正確的處理工作方式,雙方對本次傷害風險事件的發生均負有過錯,應當根據各自獨立承擔50%的賠償制度責任。關于原審人民法院內部審核的各項賠償管理費用的金額,雙方并無異議,本院依法予以核準。故本院認可原審法院對事實的分析研究認定及對法律法規的理解與適用,劉某某的上訴請求信息缺乏科學事實及法律理論依據,本院難以得到支持。最后,當指出的是,劉某某與張甲作為一種鄰里雙方,理應相互尊重、和睦相處,發生不愉快時當積極主動采取合理正確的方式方法處理技術問題,切忌賭氣發火、惡語傷人,動手打架更是不可取。希望實現雙方吸取本次調查事件的教訓,在今后的鄰里文化生活中加強員工溝通和理解,退一步海闊天空,共同努力構建主義和諧鄰里關系。
綜上所述,原審認定一個事實可以清楚,判決并無不當。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民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進行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劉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法院判決。
以上就是福田區律師整理的關于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件。如果您有法律問題需要咨詢,可以聯系福田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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