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后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復(法釋〔2020〕17號修改的司法解釋之一)
(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45次會議通過,根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民事審判工作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等二十七件民事類司法解釋的決定》修正)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魯高法〈1992〉70號請示收悉。關于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后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的問題,經研究,答復如下:
據你院報告稱,雙方當事人原約定,供方交貨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貨后因無款可付,經供方同意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應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如果供方在訴訟時效中斷后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欠款條之日起重新計算。
此復。
【 福田賽格廣場律所解讀】根據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條規定“按照年、月、日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日不計入,自下一日開始計算”,故本條的修改,實際上是表述上的規范化。
【相關法條】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福田賽格廣場律所依據《民法總則》《合同法》的總則及分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復(1994)3號)答復的有關規定進行一下梳理:
第一:如果買賣合同中規定了付款期限,則有約定從約定,訴訟時效以約定的付款期限屆滿之次日起開始計算。
第二:如果買賣合同中未約定付款期限,則首先,雙方可以就付款期限的問題進行協商,達成補充協議,以補充協議中約定的付款期限屆滿之次日起開始計算;若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依據合同其他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但如果仍然無法確定的,則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訴訟時效的起算點就從收到標的物時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時的次日起開始計算。
第三:不管是否約定了付款期限,如果買受人在法定訴訟時效期間向出賣人出具了沒有還款日期欠據或者欠款條,則視為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則從買受人出具欠據或欠款條的次日起重新計算。
第四:如果買受人超過了法定訴訟時效期間向出賣人出具了含有愿意履行付款義務內容的欠據或欠款條,則買受人事后就不得再以訴訟時效已過為由進行抗辯,出賣人不因此喪失勝訴權。深圳律師咨詢
福田賽格廣場律所講險種不匹配,拒 | 福田賽格廣場律所講農民朋友公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