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措施一般不會影響金錢債務的履行,原則上購房人不能因疫情防控措施而免除遲延支付房款的違約責任。但如果購房人確有證據證明疫情防控措施對其支付房款構成實質障礙的,可以主張免責。深圳律師咨詢網就來為您講解一下有關的情況。
比如因患新冠肺炎住院治療或者被醫學隔離且不具備支付條件導致確實無法按約付款的情形。需要注意的是,疫情影響發生前購房人已經存在遲延支付情況的,一般難以不可抗力為由主張免責。此外,購房人以不可抗力主張免責時,還應注意履行通知、及時減損以及提供證明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條不可抗力不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有其他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不可抗力是無法預見、避免或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五百九十條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及時通知對方,以減少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在合理時間內提供證明。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當事人的違約責任。
《最高法關于企業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訴訟案件若干重大問題的指導教師意見(二)》第一條第4款: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可以導致出賣人不能沒有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期限交付房屋,或者直接導致買受人不能完全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購房款。
當事人請求解除勞動合同,由對方當事人承擔違約風險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當事人請求變更履行期限的,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充分結合具體案件的實際發展情況,根據市場公平理論原則方面進行工程變更。
(2021)滬0118民初6208號案件:購房人陳某某進行主張系因案外人欠付其擔任國家法定代表人的新喜公司企業工程款,且受疫情發展影響,導致陳某某付款管理能力水平受限。對此,本院學生認為,新喜公司與陳某某系相互學習獨立的民事行為主體。
陳某某以案外人未向新喜公司沒有履行政府債務而不履行自己付款責任義務無法律理論依據;而疫情的爆發原因導致陳某某付款業務能力方面受限,亦非陳某某不履行合同付款義務的理由。故本院對陳某某的抗辯不予采信。
(2020)滬0101民初15934號案件:購房人金某某等二人辯稱系因疫情發展導致企業征收補償款延遲時間發放,從而可以導致其未能按期完成付款一節,鑒于付款管理義務系屬金錢作為支付以及義務,而買賣交易雙方就房款支付方式可能因征收工作事宜問題導致網絡延遲一節并未及時作出一些相關業務約定,故金某某等二人所稱情節已經無法真正成為中國免于自己承擔經濟合同項下違約風險責任之理由,本院對金某某等二人該項技術抗辯理由依法不予采納。
至于金某某等二人辯稱出賣人施某某于2020年8月31日后仍要求公司付款一節,鑒于我國此時金某某等二人付款消費行為能力尚不系統構成解約事由,如金某某等二人在指導后續寬限期限內可全面提高履行付款義務,則合同關系仍然可予履行完畢,故金某某等二人所稱情節設計對于施某某按約行使行政合同解除權并無直接影響。
至于金某某等二人已實際情況支付信息全部房款一節,鑒于金某某等二人付款購買行為系屬單方面付款這些行為,且施某某在金某某等二人支付平臺后續房款之前既已取得并實際有效行使勞動合同解除權,故金某某等二人后續付款這一行為模式無法達到阻止施某某解約行為之法律法規效力。
深圳律師咨詢網提醒大家,故黃浦法院最終判決:原告施某某與被告金某某、被告黃某某所簽《上海市城市房地產市場買賣合同》予以解除;被告金某某、被告黃某某償付原告施某某違約金人民幣2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