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判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五條的規定,應當自備案之日起六個月內結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可以延長三個月,并報高級人民法院備案。因此,深圳市知名經濟糾紛律師解釋在法院終本之后,申請執行人可以采取什么方法來破解最終案件,使其繼續執行?
1.提出執行行為異議的申請人。
人民法院應當在裁定結束執行程序前,通知申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異議。因此,如果法官有任何違法行為在密封、拘留、凍結、拍賣、出售和償還債務,執行申請人有權提議的執行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
此外,如果執行申請人對終止執行程序提出異議,執行法院還應單獨派一名成員組織當事人聽證被執行人是否有財產。
2.提供財產線索的申請執行人。
在執行案件中,申請人往往熟悉被執行執行人,因此執行申請人應積極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人民法院將重新調查和核實其提供的線索。被執行人有財產的,應當繼續執行。
3.申請變更的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追加當事人。
執行案件結束后,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變更,并追加執行當事人。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人民法院應當支持變更、增加被執行人的申請人恢復執行。
4.恢復執行后法院查詢。
在執行程序結束后的五年內,執行法院將通過網絡執行控制系統每六個月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一次查詢,并將查詢結果通知申請執行人。執行法院符合恢復執行的條件的,應當及時恢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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