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審議了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第二稿。一年前,2017年10月31日,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相隔一年,提交二審,修改得如此仔細,充分體現了國家對農民切身利益的關注,那么亮點在哪里?和深圳動拆遷律師一起了解。
亮點一:“三權分立”保護權益。
農村地區土地歸集體所有,采取農民家庭承包經營管理方式,一直以來,家庭承包被認為既具有中國生產經營性質,也具有特色社會生活保障工作性質,如何能夠實現兼顧,成為我們關注的焦點。
城市農民將承包的土地租賃、轉讓給他人,使他人獲得經營權、承包土地的權利和經營土地的分割權,農民保留承包土地的權利。這樣,土地的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即土地集體所有權、原始農民的承包權和實際經營者的經營權就形成了三種權利,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這三種權利是分離和平行的。
出去工作,土地給別人管理,那個承包土地還是不是我的?經營他人土地所得的土地收益應歸誰所有?土地經營權可以抵押嗎?這是大家都關心的問題,如何穩定當事人對土地承包經營的信心,保護他們的經營期望,使他們能夠把信心投入生產?這項修正案草案澄清了三種權力的性質和相互關系。
1、草案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可以自行經營,也可以保留承包地的權利,將承包地的權利轉讓給他人經營。
2、草案進行明確了對土地管理經營權流轉的保護,國家環境保護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償流轉土地資源經營權,保護我國土地經營權人的合法企業權益,任何一個組織和個人信息不得侵犯。
3、草案明確了土地經營權人的權利,土地經營權人有權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占有農村地區土地,自主學習開展生態農業發展生產公司經營并取得經濟收益。
4、草案明確了土地經營權流轉的內涵,包括流轉方式、流轉原則、流轉價格、流轉合同等具體程序和要求。
5、草案規定,土地經營權可以用于向金融機構提供融資擔保。經承包方或其委托代理人書面同意,業主通過轉讓經營權取得的土地經營權,可以向金融機構融資擔保。也就是說,農民的土地經營權可以抵押,可以向銀行等金融機構貸款。
6、草案進行規定,土地管理經營權流轉期限為五年以上的,當事人自己可以向登記工作機構通過申請國家土地資源經營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同時,為防止承包方隨意解除合同,草案增加了承包方不得單方解除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的規定,但受讓人連續兩年以上未按約定支付價款、擅自改變土地農業用途、連續兩年以上拋荒土地、造成土地嚴重損毀或者嚴重破壞土地生態環境等嚴重違約情形除外。
因此,明確和保護經營主體通過流轉合同取得的土地經營權,保證其經營期望,是促進三權分立的關鍵。因此,有必要給予土地經營主體一定的選擇權,通過建立土地經營權登記認證制度,合理平衡各方的權利義務,同時規范農民收回土地經營權的行為。
亮點二:土地不再因人口變化而調整!
目前對于我國農業農村地區土地的承包企業經營管理制度是采用了一個家庭承包制為原則,所以中國土地是以學生家庭承包為單位,而不是以人口為單位,現階段隨著農村環境以及其他城市的發展,農村社區居民的人口流動量非常大,有的家庭人多地少,而有的家庭卻人少地多。
這就導致出現了許多中國農村學生家庭人地不平衡等問題,從而也引發了許多農民的不滿,甚至可以部分地區農民希望自己能夠通過重新對土地資源進行分析調整,同時企業應該看到如果不能因為我國人口的變動情況進行管理土地調整,極有可能會引發一個非常具有嚴重的后果,甚至對當前土地確權、土地三權分置等政策方面都會產生非常大的影響,為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國家建立在對《農村土地承包法》進行二審時就明確指出,“土地不再以人口變動而調整!”
修正案草案為農村土地三權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據,進一步完善了土地的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規定了土地經營權的登記和土地經營權的融資保障,以及土地承包期的到期和延長,更加符合當前農業和農村發展的實際情況,更加有利于保護農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在堅持農村基本管理制度不動搖的前提下,進一步賦予農民充分、有保障的土地權利,激發農業和農村發展的新動力,深化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農村振興戰略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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